過去,被繼承人若在臨終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特定親屬(如配偶或子女),這筆財產在法律上會被「擬制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過去法律未明定這部分的遺產稅該由誰負擔,常導致「財產是配偶拿走,稅卻是其他子女在繳」的奇特現象;此外,配偶生前受贈的財產也無法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造成權益受損。憲法法庭於113年判決違憲,立法院則於今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指出,此次修改將徹底解決上述痛點,讓租稅公平與繼承人權益雙雙升級。
未來生前2年內受贈財產(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將改由「受贈人」自行擔任納稅義務人,並按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分別發單」課稅。拿走生前贈與的人,就要自己負責那筆稅,不再拖累其他繼承人。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應對該等受贈人發單課稅。
過去配偶生前2年內獲贈的財產,在算遺產稅時被當成遺產,卻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修正後,這筆贈與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之財產」計入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樣一來,可以扣除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變大,能直接減輕遺產稅負擔,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權益。
李南漢舉例分析,假設某人身故時,名下現存財產有7,00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且在身故前2年內,曾贈與3,000萬元給配偶(此為擬制遺產)。配偶名下無其他財產,兩人膝下有兩名成年子女,則修法前後的差異如下表。
| 步驟與計算項目 | 舊制(修法前) | 新制(修法後) | 修正後影響與差異 |
|---|---|---|---|
| Step 1:遺產總額 | 7,000萬+3,000萬=1億元 | 7,000萬+3,000萬=1億元 | 相同(生前2年內贈與視為遺產)。 |
| Step 2: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3,000萬不計入先生現存財產 (7,000萬—0) ÷ 2=3,500萬元 |
3,000萬贈與併入先生現存財產 (7,000萬+3,000萬—0) ÷ 2=5,000萬元 |
扣除額增加1,500萬,課稅淨額下降,為家族省下可觀遺產稅。 |
| Step 3:稅額負擔比例 | 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100%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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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拿錢,誰買單:配偶自己負擔贈與部分稅金(或經同意由遺產抵繳),子女不再當冤大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