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遺贈稅法修正草案 明確建立擬制遺產受益者負擔原則

  • Press Release
  • 2026-07-30

行政院7月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與財政部於今(2026)年1月預告版本大致相同,主要係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調整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財產(俗稱「擬制遺產」)之課稅機制。修正草案後續仍須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重點

  • 擬制遺產相關遺產稅改由受贈人負擔
  • 拋棄繼承不再免除其受贈財產相關稅負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規則同步調整
  • 新增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認權屬財產之補申報機制
  • 取消申請分期繳納須達30萬元以上門檻
  • 增加以遺產存款繳納遺贈稅之彈性措施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說明,本次修法最受關注的變革,在於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雖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相關遺產稅將改由受贈人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而非由其他繼承人承擔,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其受贈財產所對應的遺產稅負繳納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另設有過渡規定,自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2024年10月28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一日止,如發生被繼承人死亡且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案件,亦適用上述受贈人負擔稅負規定。

李南漢提醒,本次修法並非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死亡前2年內特定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基本架構,而是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 

對於家族企業而言,許多股權接班規劃係透過生前贈與方式逐步移轉經營權或所有權。本次修法後,若企業股權於死亡前2年內移轉予配偶或下一代,即使後續有拋棄繼承安排,相關受贈人仍可能成為應負擔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建議企業主及高資產家族可重新檢視:

  • 近年已完成或規劃中的股權贈與安排
  • 家族持股與控制權架構設計
  • 傳承階段可能產生之稅負及資金需求
  • 遺囑、信託及保險等傳承工具配置
  • 家族治理及接班規劃是否需同步調整

李南漢建議,隨著修法方向逐步確立,家族企業宜及早盤點現有傳承架構,避免未來因稅負安排與家族成員權益分配不一致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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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南漢
李 南漢

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執業會計師,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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