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解析擬制遺產課稅新紀元與家族傳承關鍵影響

  • Press Release
  • 2026-01-23

財政部於2026年1月22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這宣告著因應憲法法庭判決的「過渡期」即將結束,全新的法定課稅架構即將確立。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表示,對於高資產家族而言,這次修法不僅是技術性調整,更是關乎財產移轉策略、稅負公平性及家族和諧的核心變革。資誠剖析本次修法的重點,並特別聚焦「擬制遺產」課稅原則的根本性改變。

修法核心精神:回應憲判,確立「誰受贈、誰負稅」原則

憲法法庭去年判決指出的核心問題有兩點:一、配偶死亡前兩年受贈財產(擬制遺產)併回課稅後,稅單對誰開?稅負怎麼分?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未將該筆擬制遺產計入,對配偶不公。

去年7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處理原則」,是在法律修正前的「過渡性作業指引」。如今正式修法,便是將這些過渡原則「法制化」,並解決根本性問題。最大的變革在於 「納稅義務人」的明確分離。

重點一:擬制遺產的稅單,直接開給受贈人(新法第6條第3項)

  • 舊思維(修法前及處理原則期間):所有併入的遺產(包含擬制遺產)算出一個總稅額,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含受贈配偶)共同負擔。稅捐稽徵機關再透過內部比例分攤,向配偶開徵屬於擬制遺產部分的分攤稅額。
  • 新思維(本次修法後):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依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出「全案遺產稅額」後,稽徵機關必須按 「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出屬於該筆贈與的應納稅額,並 「直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單課徵。
  • 白話解讀:父親過世前2年贈與母親的1億元,在父親過世時會併回遺產計算稅率。但這1億元所產生的遺產稅,稅單會直接開給母親,而不是由所有子女跟母親一起承擔,而且新法規定即使母親拋棄繼承,仍需要負擔稅負。這徹底落實了 「財產歸誰,稅負就跟著誰」 的觀念,避免其他繼承人以自己繼承的財產為父親生前的贈與行為繳稅的不公平現象,及避免配偶因為拋棄繼承,而導致你的遺產遺產稅負無法徵收的窘境。

重點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加回去」、給付「分開算」(新法第17條之1)

這是另一項關鍵平衡修正,旨在更公平評價配偶對家庭的貢獻。

  • 計算時「視為現存」:在計算配偶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這能增加可扣除的額度,對配偶更為有利。
  • 給付時「不得充抵」:但法律也明確規定,繼承人實際要給付給生存配偶的差額財產,不得以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來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來給付。
  • 白話舉例:父親去世時有財產4,000萬,去世前2年贈與母親1,000萬,母親自身財產2,500萬。

舊法:計算扣除額基數僅有4,000萬(不計入1,000萬贈與),差額為(4,000萬-2,500萬)/2 = 750萬。

新法:計算扣除額基數為4,000萬+1,000萬 = 5,000萬,差額為(5,000萬-2,500萬)/2 = 1,250萬。可扣除額增加,降低遺產稅。

給付義務:繼承人仍需按民法規定,實際給付母親750萬的財產(非1,250萬),且這750萬不能用那筆已贈與的1,000萬來付,必須從其他遺產中撥付。

其他重要修法內容摘要

1. 納稅義務人重定義(第6條):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首要納稅義務人,改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更貼近實際財產歸屬與權責。無繼承人時為遺產管理人。

2. 新增補申報規定(第23條):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於他的財產(如借名登記討回),給予6個月補申報期間,保障納稅人權益也維護課稅公平。

3. 放寬分期與抵繳(第30條):

  • 取消申請分期繳納「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之門檻。
  • 明定繼承人可以採「多數決」方式,用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稅,解決過往公同共有財產處分僵局。
  • 但書:上述多數決不適用於「擬制遺產」的稅額抵繳。因為該稅額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本人,要用遺產抵繳,仍需全體繼承人同意,避免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

遺贈稅修正草案新制大白話

資誠家族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補充三點說明:

  1. 誰拿錢、誰繳稅:解決「代人繳稅」的憤怒
    本次預告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規定,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範圍擴大。針對「死亡前 2 年贈與」的財產,國稅局會按比例計算這部分增加的稅額,直接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本次修法徹底解決了憲法判決指出的不平等問題。例如配偶拿到的擬制遺產,其對應的稅負由配偶自己負擔,不再連累其他繼承人。
  2.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現在可以扣除了,但有「限制」
    草案規定: 允許將這筆生前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計算。鄭策允提醒: 雖然計算時可以增加扣除額來省稅,但依草案規定,繼承人在給付這筆分配款時,不能用配偶已經拿到的那筆「贈與財產」來抵銷,必須從「其他遺產」中額外撥出錢來給配偶。
  3. 特定親屬受贈繳不起稅怎麼辦?
    草案規定:可以申請分期繳納(草案刪除現行應納稅額需在新台幣30萬以上始可申請的限制),但如果要用「遺產」來抵繳受贈人所應負擔的稅額,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給家族企業與高資產家族的啟示

  1. 生前贈與策略需更精算:新法下,贈與對象的未來稅負承擔能力必須納入考量。贈與配偶或子女大額財產,意味著他們未來可能獨自面臨一筆遺產稅負擔。
  2. 家族協議與溝通更形重要:尤其在擬制遺產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交錯的情況下,財產如何分配、稅款由誰資金負擔,需要更透明的家族內部溝通,甚至預先規劃。
  3. 過渡期案件注意:在113年10月28日(憲判公告日)至新法施行前發生的案件,若配偶拋棄繼承,依新法第6條第5項,仍可適用「向配偶單獨課徵」的新規,防止利用拋棄繼承規避稅負。
  4. 專業諮詢不可或缺:本次修法將複雜的課稅邏輯與納稅主體明確化,但實務操作上,如何申報、如何計算各稅額、如何進行財產分割與給付,變得更加專業與技術性。強烈建議在進行重大財產移轉或面對繼承事件時,務必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協助。

洪連盛指出,這次修法是朝向「稅負歸屬清晰化」與「配偶貢獻評價公平化」的重要里程碑。它讓遊戲規則更明確,但也要求家族成員在財富傳承的路上,需要更早、更細緻地進行規劃與溝通。

法律變公平了,但提前審視及預先管理更重要

鄭策允表示,本次修法草案的重大轉變有二:一是公平性大幅提升: 納稅責任歸屬拿錢的人,不會發生過往「子女幫受贈配偶繳稅」的窘境。二是稅負計算更合理: 擬制遺產能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計算。

鄭策允提醒,雖然草案修訂內容已符合公平正義,但家族資產的傳承仍應提早審視及管理,若家族資產遍佈海內外,甚至具備多重國籍時,更應重新檢視近二年的贈與紀錄外,並應提前分析各種可能的稅負負擔與影響並妥善管理,包括是否有足夠的稅源、是否有合法降低稅負的方式,並設計能夠留福而不是留禍給子孫的傳承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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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連盛
洪 連盛

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 PwC Taiwan

鄭 策允
鄭 策允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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