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 鄭策允
傳承是家族企業所面臨的重要考驗,臺灣的中小企業多數為家族企業,當家族創辦人離世後,如果沒有建立完善的傳承機制,譬如:建立家族辦公室、家族憲法、閉鎖性公司或將財產交付信託等,依法會由配偶及子女各自擁有股權,可能會發生人人都想掌控公司,而陷入家族內戰,或是繼承人因債務而變賣股權,造成經營權被他人奪去的遺憾。
什麼是家族信託?簡言之,財產所有人(如公司創辦人、董事長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約定來管理財產(包括現金、不動產或公司股權等),再由受託人給付財產收益給受益人(如家人、子女等),藉此管理家族資產並照顧到想照顧的人。
圖說:信託架構
「委託人」將企業股權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會依照信託契約的約定,為「受益人」之利益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也可以設置「監察人」來監督信託之運行,並在監察人之監督下,由受託人將利益分配給受益人。由此可知,信託可以將財產之所有權、經營權、受益權各自分成不同歸屬權利人,藉此來鞏固企業經營權,以解決股權因繼承而分散的問題,同時貫徹委託人意志,明確分配權利及利益,避免家族紛爭,也可以讓家族的下一代成為信託受益人,藉此照顧及激勵家族成員。此外,也可藉由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原則,達到資產保全的效果。
圖說:信託種類設計,著重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安排
運用信託進行資產傳承時,須特別注意信託資產的管理權及受益權的安排,通常委託人會想在生前掌握管理權,等到百年之後,再依委託人的想法來設計管理權的歸屬。至於受益權的部分,信託本金跟孳息都可依委託人的想法設計由委託人為受益人(自益)或由委託人以外之人(例如兒子、孫子等)為受益人(他益),如果受益權是「他益」的情況就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的情況之下,或是信託沒有明定特定受益人,可是明定有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等同是委託人透過信託將信託利益贈與給他人時,在信託契約簽訂時就要課徵贈與稅。
相反地,如果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也就是說,受益人不一定在信託契約簽訂時就能明確可以取得信託利益時,就不是在信託契約簽訂時課徵贈與稅,如下圖所示。
圖說:他益信託設立時課徵贈與稅原則
註1:信託法52條1項所指「受益人不特定」,係指受益人已存在但尚不能確定孰為受益人;「尚未存在」,係指在信託設立之時,受益對象尚未出生(自然人)或尚未設立完成(法人)。
註2:不包含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或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者。
總結如下表:
情況 |
受益人 |
委託人保留 |
設立時課徵贈與稅 |
一 |
女+子 |
未保留任何權利 |
適用(他益信託利益已確定) |
二 |
女+子 |
僅受益人間分配比例 |
適用(他益信託利益已確定) |
三 |
女+子 |
變更受益人 |
不適用 |
四 |
父+女+子 |
受益人間分配比例 |
不適用 |
家族信託可因應家族成員不同的需求來客製化,信託架構也能搭配家族辦公室或家族憲法等機制,使傳承制度更為完善,以實現財富「傳承」與資產「保全」的終極目標。值得留意的是,信託是一項高度專業的法律,涉及法律及稅務事項複雜,家族企業主應諮詢專業人士以尋找最合適的傳承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