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 洪連盛
CFC(受控外國公司)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臺灣個人與公司須於每年5月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為CFC,並提交持股架構圖及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國稅局甚至要求,即使該個人或公司因符合CFC豁免規定而無納稅義務,也須完成申報提交。
隨著跨國資訊越來越透明的趨勢下,這項反避稅的新政,未來將會讓稅務主管機關幾乎是「看得到就吃得到」,大量使用與依賴境外公司的臺商及高資產人士,必定要充分了解、評估與因應。
根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 財政部賦稅署的簡介說明,假設在臺灣,甲公司與乙個人各持有境外A公司50%股權,A公司當年稅後盈餘2億元,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甲乙各獲配1億元的股利收入,依規定該所得必須課稅。為了租稅規劃,他們在租稅天堂設立了一間受控外國企業(CFC),透過CFC將A公司盈餘保留在CFC不分配,如此一來,甲乙就不用繳稅了。
但2023年起,CFC制度正式上路,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甲公司要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業事業所得額;乙個人要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有了CFC制度,就能規範個人或公司將盈餘保留在CFC的避稅行為,但是,並非所有CFC都適用,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NT$700萬元以下,即可豁免。當然,租稅合理公平也要避免重複課稅,之後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計入股東所得額課稅,若在所得來源地已繳所得稅,可申請扣抵或退稅,交易或處分CFC股權時,可減除已認列的CFC所得餘額。此外,許多老闆可能擔心CFC制度會溯及既往嗎?答案是:「不會」,實施前,CFC發生的盈餘只在分配給股東時才會課稅。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境外公司都需要申報CFC呢?CFC對誰課稅呢?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即使符合豁免條件,也都要申報(僅說明個人CFC):
※註:
(1)泛指有戶籍個人一年在臺居住31天以上者,或無戶籍個人一年在臺居住183天以上者。
(2)定義繁複,請參照《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3)例如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等,請參照《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如果上述所列條件全都符合,會如何課稅呢?簡單地說,CFC所得會併入最低稅負計算,最高將產生20%的稅負。以上方A公司為例,試算如下圖:
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資料來源:財政部)
過去,不少臺灣企業主在低稅負的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香港及新加坡等「租稅天堂」成立未有實質營運的受控外國企業(CFC),俗稱「紙上公司」,再以其持有境外公司,將公司盈餘保留在CFC來達到稅務操作之目的。
舉例來說,從事成衣業的林董,老早將產能遷往越南、約旦、馬達加斯加等地,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轉單,將利潤留在境外公司,甚至在BVI及開曼等地的經濟實質法上路而無法再透過該地境外公司接單時,林董又想去開設薩摩亞公司來接單,試問CFC對林董會有什麼影響呢?
聽到這裡,林董可能會說:「我這是有實質營運的公司,應該可以豁免CFC呀?」法規要求的實質營運,必須是建立在總公司的「設立地」,除了需要是利潤中心(集團獲利核心部門)的實際所在國,也必須同時為境外公司的設立國。
CFC的課稅範圍很廣,三角貿易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大量使用境外公司的臺商及高資產人士,需按照公司的實際使用狀況(例如:海外控股、上市櫃控股、貿易轉單、財務投資)評估因應,常見的方式如下:
首先,CFC申報將增加一定成本,且財報準備不算容易,有些個人會想以拖待變不主動申報,但當稅捐機關從各種管道得知漏報,可處漏稅額1或1.5倍之罰鍰,屆時「連補代罰」可能達所得的40%或50%。若心存僥倖想複製過去不申報海外所得的「成功」經驗,但境外公司資訊真的仍不易被查到嗎?其實已有許多境外公司的資料都保留在本國政府或機關內,例如:投審會或金融機構,而且世界各國的公司資訊揭露與交換也越趨完整,例如:大陸天眼查或CRS。因此,在決定這麼做之前,建議跟專家討論,評估以自身狀況而言,風險是高是低。
可以思考是否有機會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看似容易但也不容易,評估過程務必要妥善評估該主張的可行性,也要瞭解清楚,如果國稅局認定的見解不一樣,或者直接按實質課稅認定,最壞結果分別會如何?最終再決定是要坦然報稅,還是要進行合法免報稅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