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8年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專法時有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專法施行兩年期滿後的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法規(CFC)的施行日期。隨著專法已於110年8月16日落日,CFC的施行日期也會在未來的一年內確定。
CFC上路後,KY股之大股東將是首當其衝,主要是因
- 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大股東不論直接持有KY股(多設於英屬開曼群島)或透過其他境外公司(通常為BVI或Samoa等)間接持有,前述國家都是法規所定義之低稅負國家。
- 無法符合CFC豁免規定:境外公司於當地國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亦或個人或
- 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合計持有小於10%,可豁免,惟大股東通常難以符合。
- 資訊相對透明:大股東之持股與相關財務資訊皆需依法公告或揭露,稅捐機關容易掌握。
- 不僅股利提早課稅,未實現市價利益亦納入計稅:CFC營利所得是以CFC公司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起算,僅能減除源自非低稅區採權益法投資收益或依法限制分配項目,大股東透過BVI公司持有KY股,BVI公司若有因市價上漲認列之未實現利益無法減除。
資誠建議,值此CFC施行前的空窗期,應積極應對,透過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從境外公司的財務報表重建開始,分析CFC上路之影響,進而可思考能否在上路前降低衝擊,再者可思考是否有調整投資架構之可能與必要,最後則可對於上路後如何因應相關法規的要求預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