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正式上路前,白宮在美東時間7月31日發布行政命令,宣布各國對等關稅稅率,台灣稅率從32%調整為20%。
PwC Taiwan專責海關及國際貿易管理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快速為讀者彙整本次行政命令的三大重點如下:
自美東時間8月7日起實施(即行政命令公布7日後生效,公布當日不算入);同時維持「海上飄」條款,如美東時間8月7日前已裝船但在10月5日前到港的貨物,仍適用先前稅率。
行政命令將適用差異稅率或完成貿易協議的國家列於Annex I,其中對於歐盟產品課徵的15%對等關稅,如產品原有稅率低於15%,則總合稅率將維持在15%,如產品原有稅率高於或等於15%,則不再額外加徵對等關稅。行政命令Annex I所列國家外,其餘國家的稅率仍是10%。
違法轉運貨物除按應有的原產地稅率課稅、處罰外,會另外課徵40%的從價關稅。
李益甄表示,白宮行政命令同時提及,包含台灣在內的貿易夥伴如之後能與美方達成具有意義的貿易及安全協議,仍有適用較低稅率的空間,意味此並非最終結果,後續政府仍有可能藉由完成貿易協議,以降低美國關稅對台灣整體經濟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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