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川普對等關稅與因應策略

川普 對等關稅 因應策略 reciprocal tariff
  • 2025-08-19

美國總統川普4月2日宣布對等關稅政策,對全球各國投下震撼彈,又隨即延後90日。隨著暫緩期限屆期,白宮於美東時間7月31日發布行政命令揭曉各國稅率,臺灣稅率從32%調降至20%,從8月7日起實施。

同時維持「海上飄」條款,如美東時間8月7日前已裝船但在10月5日前到港的貨物,仍適用先前稅率。白宮行政命令亦規定轉運條款,違法轉運貨物除按應有的原產地稅率課稅、處罰外,會另外課徵40%的從價關稅。

各國稅率有別,日本和南韓關稅調降為15%,為亞洲國家最低,越南20%,印尼、菲律賓為19%,印度25%;歐盟稅率為15%。行政命令Annex I所列國家之外,其餘國家的稅率仍是10%。

白宮行政命令同時提及,包含臺灣在內的貿易夥伴,如之後能與美方達成具有意義的貿易及安全協議,仍有適用較低稅率的空間,意味此並非最終結果,後續政府仍有可能藉由完成貿易協議,以降低美國關稅對臺灣整體經濟的衝擊。

此外,美國當局正依據《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對藥品、半導體等基於國安因素啟動調查,預計8月起將公布相關產品的關稅稅率。根據經濟部數據,目前臺灣與美貿易出口產品中,屬於對等關稅範疇者僅占2成,其餘近8成的貿易額屬於232關稅的課徵範圍,包含半導體和伺服器等ICT產品。

現階段企業分散供應鏈,將是較好的選項。美國關稅政策仍有動態調整的可能性,但利用美國現行的自由貿易協定及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rule)等優惠措施,還是能一定程度地緩解高關稅帶來的轉單壓力。企業需密切關注後續發展,加緊腳步評估潛在風險,及早規劃彈性應變策略。

川普2.0的關稅加徵進程

重點關稅政策時間軸

reciprocal tariff timeline

川普主要關稅政策彙總

類型

公布日

法源

稅率/對象別

課稅邏輯

Section 232

1962至今

貿易擴張法
(Trade Expansion Act)

  • 2025/3/12起加徵鋼、鋁產品25%
  • 2025/4/3起加徵汽車25%
  • 2025/5/3起加徵汽車零組件25%
  • 2025/6/4起加徵鋼、鋁產品50%,英國維持25%
  • 2025/8/1起加徵銅製品50%

調查與認定特定產品之進口是否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總統可加徵關稅、限制進口量或用其他方法保護美國。

基礎關稅

2025/4/2

  •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 貿易法Trade Act

 

10%

解決貿易逆差問題。

對等關稅

2025/4/2

延後至2025/8/1起加徵

  • 目前全球暫緩實施
  • 中國125%,5/14起降為10%

解決對美貿易逆差問題,差異稅率視各國貿易逆差而定。

USMCA

2018/11/30

自由貿易協定

  • 符合USMCA原產地規則可適用FTA優惠
  • 未符合者加拿大為35%,墨西哥為30%,能源及能源產品為10%

USMCA的32.10條款中,對於成員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簽署FTA進行規範(含中國)。

IEEPA

1976

1977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對中國課徵20%額外關稅

美國總統針對國際經濟局勢,只要任何外來威脅造成美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者經濟出現隱憂,即得進行多種相關限制。

美國關稅疊加效果

美國關稅疊加效果 reciprocal tariff cumulative effect

*USMCA不適用基礎關稅或對等關稅

短期因應策略—不移動生產據點

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rule)

  • 須符合真實且獨立交易等相關規定的前提。
  • 可用製造商銷售予第一手貿易商交易價格於美國報關,以降低進口價格。
  • 惟據觀察約有20%企業無法通過後續海關檢查,宜事前準備Reasonable Care Memorandum。

檢視輸美產品進口價格的調降空間

  • 交易模式不改變的情況下,調整移轉訂價,惟效果有限。
  • 交易模式改變或分拆產品價格,將與商品銷售無關的因素排除。

稅則檢視及原產地認定

  • 檢視是否有機會適用豁免稅則或適用低稅率的原產地。
  • 在涉及多個國家的製程或採用不同國家原料、零組件時,須按美國FTA或CBP ruling確認原產地,不宜自行判斷。

目前豁免清單產品,企業也應有所準備:

  • 美國成分不包含權利金、技術授權等無形資產,實務上難度高。

長期布局策略—移動生產據點

供應鏈移轉

  • 企業可考慮投資美/加/墨或以外地區設立製造廠,重新布局供應鏈至關稅較低的國家。

PwC Taiwan四項建議

一、掌握正確資訊

  • 現行的美國關稅法令架構複雜度遠超過以往,並非單純從字面上的意義就能理解,企業在決策前應先尋求關稅專家的意見。

二、確認產品原產地及進行產地轉化

  • 依不同產品的HS code掌握其應適用的原產地規則,正確辨認產地。
  • 善用不同來源國的零組件或製程地調整,達成產地轉化,避免構成洗產地。

三、檢視交易流程及產品定價

  • 美國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rule)的適用性。
  • 原先產品定價中是否有與商品本身無關的項目。
  • 應事前準備相關支持文件。

四、針對可能關稅預先準備

  • 針對半導體、藥品等可能的關稅課徵預先準備,及早研究相關規範及試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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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益甄
李 益甄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PwC Taiwan

海關及國際貿易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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