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能與不能

蔡 朝安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PwC Taiwan 2022-08-01

遺囑在過去一直是比較禁忌的話題,但在現代的工商社會,觀念逐步開放,實務上已經可以看到越來越多預立遺囑的事例。在先前的資旬專欄,曾經討論過以閉鎖性公司信託機制作為家族事業傳承的工具/手段。除此而外,是不是可以期待以預立遺囑的方式來達成家族事業傳承的目的呢?

對於預立遺囑的當事人來說,浮現在腦中想要交代的事情,如果只是有關財產方面(諸如現金、股票、不動產,或古董、藝術品之類)的分配,只要在法律上特留分所容許的限度內,都可以透過預立遺囑,分配給屬意的繼承人甚或是非繼承人;此外,遺囑人還可以設定一些條件,明訂僅有在條件滿足的基礎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才能取得財產。不過,如果遺囑人是想要藉由遺囑,達到布局家族事業傳承的目的,可能就難免左支右絀:

  1. 如果承接家族事業的繼承人為多數,為了避免一個事業體多頭馬車,其實有必要預先對家族事業作出分割或重組,方有利於分工負責。若無預先布局,僅透過遺囑就原本的事業現狀作股權的分配,在未來家族事業的經營決策上,可能就會埋下兄弟鬩牆或意見不合的變數。
  2. 如果遺囑人對於家族事業並沒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控制,而是與第三人共同經營,承接股權的繼承人未必有相當於上一代的資源優勢或知識經驗,若無預先布局,就事業的板塊與第三人先行取得共識,僅透過遺囑欲使繼承人維持過往共治狀態,可能事所難能。
  3. 事業的經營不能間斷,而且需要連續決策。如果沒有前置性的安排及部署,僅以遺囑作為傳承意志的展現工具,一旦發生繼承訴訟,則冗長的訴訟程序與繼承的延宕,都將造成經營的空窗及接班的失敗。

遺囑當然是一個預先分配財產的絕佳工具,但若論及家族傳承的需要,遺囑可能有著明顯的侷限性,仍需搭配其他家族事業傳承的手段預為布局,才能竟其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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