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的資旬專欄,曾經討論過閉鎖性公司的手段。閉鎖性公司作為家族傳承的工具,就確保股權不致外流方面,仍有其侷限(因為,即便章程明定禁止轉讓,但後代繼承者透過修章,仍可解除此限制)。如果要確保家族事業股權維持集中不致外流,信託機制仍然為終極解方。
首先,從股權集中不外流的層面來說:股權信託係將股權作為信託標的,使股權表彰的各項權利,包含所有權、股利、表決權等都可透過信託機制達到集中持有而個別受益的目的。受託人基於信託契約作為形式持股人,受有信託契約的拘束,不得轉讓家族事業的持股,而家族事業的後代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作為受益人,在享受家族企業的經營成果之餘,形式上並未持有股權,當然無從轉讓持股,如此一來,即得充分達到家族事業股權鎖定的目的,得以避免股權外流。
其次,就家族事業的經營管理層面來說,家族事業的持股雖置入信託機制,而為受託人所持有,但實務上受託人的作用主要在於消極持股以及就所配股息分派予受益人。委託人對於家族事業的管理安排,得採取以下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委託人得在信託契約中植入監察人或委員會,同時明定家族事業董事及經理人的選任機制,載明董事或經理人的選任條件(由後代繼承人或外部專業經理人產生);另外,第二種模式,在將家族事業納入信託之前,即先行重組家族事業,同時在家族事業旗下設置全資子公司(在信託契約中載明不得處分),將家族事業控股化,再置入信託之中;如此作法即得達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效果;家族事業的持股置於受託人持有的同時,後代繼承人仍得在全資子公司的層次,直接參與家族事業的經營。兩種模式的差別在於,第一種模式下,信託契約直接干預後代繼承人的經營管理,而第二種模式,則容令後代繼承人有較大的經營空間。
由以上說明可知,就家族傳承而言,信託機制確實值得吾人關注參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