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作為家族事業傳承工具的優勢與侷限

蔡 朝安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PwC Taiwan 2022-02-11

世代傳承涉及財產的承繼,但如財產內容非屬土地、現金之類,而是家族事業股權,那麼所必須考慮的層面,就不僅是單純的分派問題,尚必須考慮到傳承與接班。

家族事業的傳承與經營,首重經營權的鞏固,為了避免下一代承接股權的狀態呈現分散的現象,則統整家族事業的股權,置放於一個控制主體之下,再下持家族事業,就集中股權的目的來說,不失為一個合適的手段;但是,即使第一代有此預見,甚早即將家族事業股權統整在一個控制主體(在過往,通常就是一個家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仍難免存有兩個根本問題有待進為解決;其一,此控制主體的股權,作為整體,必須加以綑綁,否則股權外流,勢將造成外人參與家族持股;其二,如果承接股權的下一代,為數不僅一位,則難免雙頭(甚至更多)馬車,不同意見併存,不利效率領導。

以上兩個根本問題,晚近「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適得提供可行解方。首先,在閉鎖性公司的法制下,容許股東透過章程限制股份轉讓,股東如果違反章程限制股權轉讓之規定,私將股權轉讓予第三人,則屬違反章程規定,歸於無效,如此一來,即得落實鎖住家族股權之目的;其次,雖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已得容許發行不同種類的特別股,也容許複數表決權的安排,但閉鎖性公司對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求,在發行新股時必須強制保留股東和員工優先承購新股的規定,容許加以排除;另外,閉鎖性公司董監事的選舉,亦得藉由章程之規定,選擇不採累積投票制,此等法制,在現實上提供接班股東各方面強化及鞏固其絕對控制之利便,凸顯出閉鎖性公司在治理設計上的彈性優勢。

雖然如此,閉鎖性公司作為家族傳承之工具,仍有其侷限之所在。就限制股權轉讓乙節,雖然得以藉由章程限制股權轉讓,似乎已屬高度剛性之規定,但如後代承接股權者,透過修章將此限制加以放寬,甚或決議變更組織型態,則股權即難免回歸開放,就此破口,信託機制仍屬終局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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