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 – 2026年6月

  • 2026-06-26

中國商情

從「管模型」到「管行動」:中國網信辦新規下的AI代理安全治理挑戰

  • 近期,中國國家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三部門聯合發布《智能體(AI代理)規範應用與創新發展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是中國首部針對AI代理領域的系統性指導綱領。
  • 《實施意見》強調安全可控、行為管控、權限邊界、風險阻斷和恢復能力等面向。此治理邏輯的轉變,意味AI監管已經從傳統的「內容合規治理」,發展至「行為生命週期的全程管理」的新階段。
  • 《實施意見》還提到AI代理標準體系、 AI代理互通協定AIP、智慧互聯網體系架構,以及AI代理註冊平台等前瞻性規劃。釋放明確產業訊號:未來AI代理可能進入可識別、可註冊、可認證、可互聯、可監管的生態體系。
  • 中國的監管並非對於AI代理創新的進行限制。相反的,其政策鼓勵AI代理在製造、能源、交通、金融、教育、醫療、政務、司法、科研等重點產業落地,真正目的是推動AI代理從實驗性工具,走向受監管、可控、可規模化部署的產業基礎設施。

稅務及其他法規

香港發布優化擴闊智慧財產權稅項扣除的建議

  • 香港政府近日針對稅務法規,提出放寬智慧財產權資本支出稅務扣除的修正建議。修正建議如下:
    • 建議一:針對關係者購買智慧財產權的成本也可適用稅務扣除。
    • 建議二:針對授權合約中,為取得智慧財產權使用權而支付的預付權利金,准予扣稅,不論這些費用是屬資本或營運性質。
    • 建議三:允許授權持有人在香港以外使用受涵蓋智慧財產權時,針對購買費用進行稅務扣抵,前提是該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收入須根據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課稅。至於購買相關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資本支出,則可按比例獲得扣稅。
  • 立法時程:香港政府計畫提交相關修訂條例草案,以實施上述優化後建議,並於2026年內提交至香港立法會審議。相關修訂擬適用於企業在2026年4月1日及之後購入或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或智慧財產權使用權。

《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新規解讀

  • 2026年6月1日,中國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下稱「規範」),將自2026年7月1日起實施。
  • 《規定》共34條,是中國首次以行政法規形式,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提出對外投資的基本規則、監管要求,並對相關法律責任做出系統性規範。象徵中國對外投資監管從「各部會的行政命令或政策文件」為主,邁入「國務院行政法規層級統一規範」的新階段。
  • 核心條款包括:
  1. 擴大「投資者」定義,將中國居民個人及其他組織的境外投資行為與企業投資行為一併納入對外投資管理框架。
  2. 首次確立「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3. 將技術、服務、資料和人員的跨境活動納入境外投資合規框架中。
  4. 設置明確、量化的罰則。
  5. 將「再投資備案」和「境外金融市場投資」納入整體架構中。
  6. 加強對外投資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及時發布有關國家(地區)安全狀況,以警示投資風險。
  7. 除了管理之外,亦納入「保護」的概念。企業在投資目的地遭遇不公平待遇時,可透過投資壁壘調查等機制尋求救濟。

香港發布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彙報標準的條例草案

  • 香港為了與全球稅務透明度框架接軌,於2026年5月22日,發布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及經修訂的共同匯報標準的立法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 適用範圍:根據《條例草案》,除了「由香港中央銀行發行的數位貨幣、特定電子貨幣、沒有投資或付款功能的加密資產」等三大類,其他加密資產均須在此框架下進行申報。
  • 適用對象: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就會被視為香港申報提供者,須遵從申報和盡職審查規定,並在香港進行強制登記。有關申報關聯準則判斷的優先順序如下:屬香港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根據香港法律成立或組成的實體,且具有法人資格或有責任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報稅表或稅務資料報表的實體;由香港管理的實體;或在香港地區設有常設營業場所的個人或實體。
  • 須申報之交易:
    1. 相關加密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
    2. 相同或不同形式的相關加密資產之間的兌換;
    3. 相關加密資產的轉讓(包括價值超過39萬港元的零售付款交易)。
  • 實施時間:待《條例草案》獲香港立法會通過後,加密資產申報框架擬於2027年1月1日起生效。

《PwC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彙整中國普華永道出版資訊,本期資訊收錄起迄時間為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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