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 – 2025年7月

  • 2025-07-25

重點議題

中企出海歐洲的供應鏈發展趨勢與稅務策略洞察

  • 在全球經濟格局變動的背景下,歐洲憑藉成熟的市場環境、完善的供應鏈體系及多元化稅收優惠政策,逐漸成為中國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的重要地區。且中國政府積極推動供應鏈數位化和綠色發展,為企業帶來新機遇。
  • 中資企業透過投資歐洲實現全球化發展,當各種不確定性及風險加劇,迫使企業重塑價值鏈以提升長期競爭力。根據歐盟所提出《綠色政綱》和《淨零工業法案》,中國企業需關注歐洲供應鏈轉型三大趨勢:
    • 在碳中和目標下,企業需遵守碳定價、能源效率指令等政策規範,優化能源使用。
    • 循環經濟要求產品設計符合「耐用、可回收、可維修」原則,以提升品牌價值。
    • 供應鏈數位化,透過物聯網與區塊鏈技術提升供應鏈透明度,以符合歐盟規範。
  • 在企業所得稅差異方面,愛爾蘭、瑞士等低稅國家成為投資熱點,但企業須關注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的影響。關稅與間接稅方面,歐盟對中國的電動車、電池等產品加徵反補貼稅,企業須提前規劃因應方案。
  • 2025年4月開始施行之數位時代增值稅(ViDA)重大稅改,其影響層面最廣泛的部分,包含2030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電子發票及數位申報,以及歐盟內部交易要求近乎即時的稅務資料。
  • 在歐洲的稅務與移轉訂價合規方面,建議企業透過預先訂價協議降低風險,應對歐盟對跨國企業的利潤移轉審查,並結合雙邊稅收協定與在地化營運降低雙重課稅風險。
  • 此外,針對歐盟四項關鍵法案—人工智慧法(EU AI Act)、數位營運韌性法案(DORA)、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網際韌性法(CRA),建議企業盤點現行營運模式與法規間的落差,確認法規適用範圍,建立彈性管理機制,並持續關注歐盟最新法規動向。

產業議題

2025年港股IPO集資額有望躍居全球第一

  • 受到A股企業赴港上市熱潮、港股資金活絡,以及國際投資人投資中國核心資產等因素帶動,2025上半年香港IPO市場明顯回溫。中國政府持續推出扶持企業的政策,港交所也同步祭出多項措施吸引企業赴港掛牌。在多項利多加持下,2025上半年香港IPO市場共募資1,071億港元,較2024年同期上升七倍,躍居全球第一,甚至超越2024年全年募資總額。
  • 回顧2025上半年,香港共有44家新股上市,其中42家在主板上市、1家從創業板轉至主板(未募資),以及1家透過De-SPAC上市,較2024上半年增加47%。主板新股以零售、消費品及服務業為主(占34%),其次為工業及材料業與醫療及醫藥業(各占23%)。
  • 展望2025下半年,傳統上是香港IPO的旺季,預期熱絡的市場氣氛將持續。目前,已向港交所申請上市的企業超過200家,涵蓋各行各業。此外,中國A股龍頭企業、中概股和海外企業也積極赴港募資。
  • 預估2025全年將有90至100家企業在香港掛牌上市,募資金額可望超過2,000億港元,並以資通訊、醫療保健以及零售、消費品及服務業相關產業為市場焦點。
  • 隨著中國政府調整相關政策,允許未盈利的科技公司上市,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籌資管道。此外,港交所於2025年5月推出「科企專線」,為高科技和生技公司提供上市前諮詢。其中生技製藥產業受惠顯著,截至2024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規則與指引第18C章條件下,有3家科技公司,第18A章下有67家生技公司;到2025年6月,生技公司上市家數已增至73家。人工智慧、資通訊產業則是另一個主要的成長領域。
  • 企業同時在中國A股市場和香港H股市場上市已成為新趨勢,透過在兩地掛牌,可以接觸到更多不同類型的投資人,從而滿足企業的籌資需求。2025年上半年,A股IPO市場共有51家企業上市,累計資金突破373億人民幣。與2024年同期相比,IPO家數成長16%,募資金額也增加15%,其中高科技產業IPO家數明顯成長。
  • 值得注意的是,北交所在2025上半年成為IPO申請和輔導備案的主力,此現象與其服務「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以及政策支持密不可分。

稅務及其他法規

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出台

  • 2025年6月20日,中國國務院公布《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範詳細內容如下:
    • 規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其他為網路交易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此外,《規定》也提及到在中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境外網路平台企業需要報送涉稅資訊。
    • 報送時限:平台企業自身資訊的報送時限為,自《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網路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報送。而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資訊報送時限則為,季度結束的次月內,即1月、4月、7月、10月分別完成報送。網路平台企業將於今年10月第一次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資訊、收入資訊。
    • 報送內容:平台企業自身資訊的報送,內容包括平台網址、業務類型、相關營運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資訊。另外,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資訊的報送,內容包括身份資訊以及上季度收入資訊。
    • 報送方式:稅務機關提供線上申報、檔案上傳等介面服務,透過網路等方式申報涉稅資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後續發布的配套公告中規定涉稅資訊報送的資料路徑和標準。
    • 違規責任: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資訊;瞞報、謊報、漏報涉稅資訊,或者因網路平台企業原因導致涉稅資訊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拒絕報送、提供涉稅資訊。先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將於10月前提出相關配套公告,詳細說明首次報送涉稅資訊等具體安排,輔導網路平台企業在10月順利完成首次報送涉稅資訊的工作。

深圳市稅務局推出境內企業按轉讓定價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匯入涉稅服務

  • 中國深圳市稅務局於2025年6月23日推出《境內企業轉讓定價方式利潤補償外匯匯入方式問答》,為境內企業提供利潤補償收匯涉稅服務,協助其有效管理轉讓定價風險,並簡化跨境收匯的稅務流程。深圳市稅務局將應企業申請,在企業完成業務後,開立「特別納稅調整自行調整事項報告接收回執」,供企業辦理收匯手續使用。
    • 適用情形:利潤補償收匯稅務服務適用於以下幾種需自行調整利潤並匯回的跨境關聯交易,涵蓋有形資產、金融資產、無形資產的權利轉讓,以及資金調度與勞務交易。
    • 申請回執所需資料:特別納稅調整自行調整報告、利潤調整協議等備查資料。
    • 取得回執時間:若申請資料符合服務適用情況,稅務機關將在5個工作天內開立回執;若不符合或資料不完整,則可拒絕開立或要求企業補件。
    • 回執效力:回執僅表示稅務機關已知悉該事項,並未對該業務的合理性做出評估。稅務機關仍保留日後對特別納稅調整事項進行調查的權利。
    • 其他適用情況:企業完成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申請預約定價安排或相互協商程序後,可取得稅務機關開立的法定文件,依規定辦理收匯。若企業在收到法定文件前需匯入利潤補償款,可參考利潤補償收匯稅務服務指引,向稅務機關申請回執。
  • 過去缺乏稅務和外匯管理的協同機制,導致企業難以自行調整利潤並匯回。若事後自行調整利潤,在未申請或無法申請國際稅務協商的情況下,可能面臨雙重課稅風險。新服務讓企業可以在年底及時檢視和調整關聯交易的利潤,並在國內外財報中正確反映,從根本上降低雙重課稅的風險。

遞延與抵免協同賦能:剖析外商境內再投資稅收優惠新政

  • 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於2025年6月27日聯合發布《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公告[2025]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或「新政」),為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再投資境內提供稅收優惠。
  • 2號公告發布前,財稅[2018]102號文(以下簡稱「102號文」)已實施了多年。根據該檔,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再投資境內,可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若實際收回投資,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
  • 2號公告在102號文遞延納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提供稅收抵免: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投資滿5年等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若協定股息稅率低於10%,則按協定稅率)獲得抵免額度,用於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從利潤分配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抵免不完的額度可以結轉以後年度。若投資不滿5年,需償還抵免額度。
  • 境外投資者以境內企業分配的利潤再投資享受稅收抵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大類的條件:
    • 利潤來源:應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投資方式:所謂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是指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 資金流轉路徑要求: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者,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帳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帳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者,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 投資產業: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須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注意未涵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區域投資目錄)。
    • 投資期限:102號文由於是納稅遞延,未對持有再投資的時間作出限制,而再投資稅收抵免政策要求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以5年持股交換永久抵免額度的方式鼓勵外商進行長期穩定的投資。

《PwC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彙整中國普華永道出版資訊,本期資訊收錄起迄時間為6月20日至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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