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 – 2025年6月

  • 2025-06-26

重點議題

從全球商業視角看中國新質生產力的優勢與投資機遇

  • 2025年3月,普華永道發布《從全球商業視角看中國新質生產力的優勢與投資機遇》報告,指出面對技術革命迭代加速、全球綠色治理深化等挑戰,中國透過生產要素升級、產業鏈智慧轉型、敏捷決策體系構建以及超大規模場景創新,建構「新質生產力」競爭優勢,為全球投資者釋放結構性成長機遇。
    • 中國大陸軟體開發人員數量占全球三分之一,STEM專業畢業生規模突破500萬人,持續增加人才紅利。此外,企業廣泛採用「技術中台」策略,透過「即插即用」快速將新技術導入各產業。
    • 數位化基礎設施之規模效應已開始重構產業創新發展基礎。
    • 本土品牌與永續趨勢於中國市場湧現,加上中國的數位化環境讓品牌更容易、更快速了解消費者,因此成為全球知名品牌研究用戶行為的理想地區。
    • 中國的市場規模和應用場景優勢,使其提升在全球科技創新中的地位。普華永道《在華跨國企業高管洞察:中國創新融入全球戰略》調查顯示,57%受訪跨國企業認為,中國創新生態系統顯著提升其全球競爭力,其中12%的受訪者認為效果十分顯著。
  • 2024年中國大陸GDP成長達到5%,在消費、產業融合創新和綠色轉型方面蘊含投資潛力。
    • 中國消費市場三大成長領域:年輕族群的消費觀轉向重視價值、下沉市場活化與微銀族(50-65歲高淨值群體)需求升級。年輕群體對數位化、智慧化產品的需求持續攀升。2024年農村網路零售額年增15.8%。微銀族對精品文旅、科技保健產品的需求推動相關產業規模快速成長。
    • 中國鼓勵產業融合和創新,如生物與資訊技術融合,催生AI藥物發現平台、合成生物學自動化生產線;航太技術賦能低空經濟和衛星網路服務,市場規模可能突破千億級。
    • 中國的綠色投資已突破單一產業範疇,「技術迭代+政策賦能+市場擴容」三位一體,形成兆元市場規模。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年交易量已突破2億噸,碳金融工具價值攀升。

產業議題

強制性公積金25年:香港金融業的反思與重塑

  • 香港強制性公積金(MPF)(以下簡稱強積金)將迎接25週年,香港退休計劃協會聯合羅兵咸永道發布《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展望未來新里程》報告,評估了此積金的發展過程並提出建議。
  • 強積金制度為香港建立了退休保障的標準規範,而新的積金易(eMPF)平台則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儘管目前積金易被視為一次行政升級,但它有潛力徹底改變人民參與度,可望賦予個人更大的掌控權,規劃退休生活,優化投資策略,並實現更好的財務成果。
  • 截至2025年3月31日,479萬名強積金成員持有超過1,100萬個帳戶。24個強積金計劃由380個基金組成,管理資產總額(AUM)達1.34兆港元(1,700億美元)。
  • 與其他市場相比,香港的人均退休金資產規模可能相對較少,但這主要是因為強積金制度尚未成熟,每月供款額仍然較低。隨著制度不斷成熟,強積金可望擴大產品多樣性及整合科技,吸納更多人民參與,推動其規模進一步成長。
  • 強積金制度的參與者涵蓋了不同收入水準的人群,雖然對大多數人來說,強積金的累積金額不足以完全滿足退休需求,但它仍然對香港的財富管理產業發展發揮關鍵影響。
  • 目前,強積金制度的資產管理規模已達1,700億美元,不僅穩定長期資本,亦促進香港不同人群的普惠金融。

稅務及其他法規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最新動態及對非傳統財務機構的影響

  • 共同申報準則(CRS)是國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的框架,香港地區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香港稅務局強化對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以下簡稱「自動交換資料」)法遵情況的監管,並向非傳統財務機構(如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私人投資公司,以及已註冊但進行零申報的財務機構)發出詢問函。
  • 稅務局向各機構發出的詢問函內容及要求如下:
    •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須提供主要業務活動的揭露及相關文件;自我評估以確認是否屬於財務機構(如屬財務機構,需說明是否持有需申報帳戶及未註冊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的原因);作為受託人管理的信託情形,包括信託的自動交換資料分類及申報狀況。
    • 私人投資公司及其他非傳統財務機構:確認是否已註冊自動交換資料帳戶;說明該單位是否屬於財務機構。如是,具體說明財務機構類型;如為財務機構,說明未註冊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的原因;如並非財務機構,需說明判斷依據。
    • 未申報任何需申報帳戶的財務機構:須說明已建立的盡職調查程序及審查紀錄;揭露主要業務活動及相關文件;解釋提交零申報的原因;提供該財務機構所持有財務帳戶的資訊及樣本。
  • 若無法充分回應香港稅務局之詢問函,機構恐面臨最高10,000港元罰款。此外,《稅務條例》亦對自動交換資料相關違法行為設有處罰,處罰措施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 不合規:第三級罰款(10,000港元)
    • 提交不正確申報:第三級罰款(10,000港元)
    • 有意欺詐:第三級罰款(10,000港元)或第五級罰款(50,000港元),並可判處6個月或3年監禁,視罪行嚴重程度而定
  • 相關機構應全面評估自身在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的法遵義務(包括是否享有豁免)、建立健全的法遵體系,並及時回應稅務局要求以確保符合法規規定。

香港地區通過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足稅條例草案

  • 香港立法會於2025年5月28日通過經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修訂的《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以在香港地區實施全球反侵蝕稅基(GloBE)規則和香港最低補足稅。《條例草案》預計將於2025年6月6日作為修訂條例刊憲。
  • 在修訂條例刊憲後,GloBE規則(包括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利潤規則)及香港最低補足稅將於以下日期生效:
    • 收入納入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 低稅利潤規則:日後於刊憲的公告指定
    • 香港居民實體的定義:追溯自2024年1月1日
  • 香港最低補足稅關鍵政策:
    • 補足稅法例納入了GloBE規則下的所有安全港,即: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過渡性低稅利潤規則安全港;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稅安全港;及針對非重大成員實體的簡化計算安全港。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跨國企業集團可每年選擇運用以上安全港,降低GloBE計算的法遵負擔。
    • 不論跨國企業集團對香港成員的持股比例為何,最低補足稅將按照集團所有香港成員的補足稅總額徵收。香港最低補足稅不適用於投資實體和保險投資實體,以保持這些實體的稅收中立性。
    • 對於在國際活動初始階段並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而言,如果該集團沒有任何香港成員是直接或間接由受合資格收入納入規則規範的母集團持有,則其可獲免香港最低補足稅最長五年。
    • 由跨國企業集團持有的香港合資實體同樣受香港最低補足稅規範,並且受其中某些特殊規則約束。
  • 香港居民實體的定義:如果實體在「香港地區成立或組成」,或「雖在香港地區以外成立或組成,但通常在香港地區管理或控制」,則該實體就《稅務條例》的一般目的被視為香港地區的稅務居民。考慮到有些跨國企業集團的母集團可能位於已在2024年實施GloBE規則的司法管轄區,該定義追溯至2024年1月1日生效。

香港稅務局向持牌金融機構發出共同申報準則通知

  • 在共同申報準則下,金融機構須根據盡職調查程序,亦須每年收集並向其所屬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局提交相關帳戶的所需資料。香港稅務局將會於每年年底前,與參與共同申報準則的稅務管轄區夥伴進行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 又稱「自動交換資料」或AEOI)。
  • 共同申報準則在中國及香港特區都已經實施8年,於2025年將進行第8次自動交換資料。最新發展及挑戰如下:
    • 金融帳戶持有人:自2024年年中,許多持有海外金融帳戶的中國高淨值個人,相繼收到中國稅務局的自查或檢查通知,這顯示中國稅務機關針對中國境內居民的境外收入申報問題的檢查頻率已經大幅度提升。因此,民眾開始關注個人及/或其名下實體所持有的金融帳戶資料是否會被自動交換,以及實體控權人的資料是否會被穿透並被自動交換。
    • 金融機構:自2024年年中,香港稅務局開始針對沒有在其自動交換資料網站(AEOI Portal)完成登記的持牌金融機構發出了詢問函,調查盡職調查相關事宜,或發出問卷調查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的資料、核實其金融機構身份、是否為免申報金融機構,以及其名下是否有需要申報的金融帳戶等。換句話說,將金融帳戶持有人申報為金融機構後,仍然有一系列的盡職調查程序及自動交換資料網站(AEOI Portal)申報程序需要完成,而稅務局亦會核實其金融機構身份。因此,金融帳戶持有人在進行共同申報準則自我聲明時,需考慮其實際情況進行自我聲明,並瞭解自我聲明後可能帶來的挑戰,如稅務自查或檢查、金融機構的盡職審查、金融機構身份核實等。
  • 無論在共同申報準則下的身份為何,是金融機構、金融帳戶持有人(個人、主動非財務實體或被動非財務實體)、被動非財務實體的控權人,在共同申報準則下均有其需要履行的責任及可能面臨的風險。

《PwC中國市場分析與觀點》彙整中國普華永道出版資訊,本期資訊收錄起迄時間為2025年5月18日至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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