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企業能源管理邁入供電韌性新階段

  • Press Release
  • 2026-09-14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近十年來首次重大修法。此次修法除新增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公開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節能稽查權限及提高違規罰則外,最受產業關注的是要求新設或增設且達一定規模的能源用戶,須於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資誠普華綠色科技公司董事暨總經理李宗哲表示,隨著AI資料中心、半導體及高科技產業帶動用電需求持續成長,各國政府均更加重視供電穩定及電網韌性,以美國為例,近年資料中心用電需求大幅增加,促使 Amazon、Google、Microsoft 等科技企業簽署《電費支付者保護承諾》(Ratepayer Protection Pledge, RPP),承諾共同承擔因新增電力需求所衍生的發電及電網升級成本,並強化備援供電能力。此次修法雖已將原先同時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的規定調整為二擇一,但仍反映能源政策正逐步由節能管理延伸至供電韌性及能源風險管理。

企業自主減量計畫公開資訊觀察,由於相關措施須揭露執行時程、減碳貢獻量及投入經費,並接受主管機關定期審查,因此相較企業自行揭露的轉型規劃,更能反映企業實際減碳及能源管理方向。目前企業提出的減量措施仍以提升能源效率及製程改善為主,再生能源使用及自有能源設備布局則相對較少,顯示過去能源管理重心多聚焦於節能與減碳。然而,已有部分企業在自主減量計畫中納入屋頂自發自用太陽光電、綠電使用及建置天然氣發電機組等措施,從企業提前投入相關措施,到此次《能源管理法》新增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規定,亦反映能源管理思維正由能源效率提升進一步延伸至供電穩定與營運韌性管理。

李宗哲指出,目前相關契約容量門檻、設備規模、履行期限及設置方式等細節仍待主管機關透過子法進一步公告。從企業投資規劃角度觀察,未來新廠或擴廠計畫除須評估土地、供電取得、綠電採購及碳管理需求外,亦需同步考量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系統配置。相關資本支出、設備折舊、後續維運成本及能源管理投資,將逐漸成為建廠評估與投資報酬率計算的重要項目,並可能進一步影響企業擴產選址、廠區設計及長期能源採購策略。此外,自建發電設備不僅涉及設備投資,更涉及長期運轉管理、維護保養及專業人才配置等能力建構。對多數製造業而言,現有廠務團隊未必具備大型發電設備維運經驗,因此未來除設備建置需求外,發電設備委外維運、能源管理服務及整合解決方案市場需求亦可望持續增加,衍生新的能源服務商機。

李宗哲建議,企業淨零轉型策略已逐步連結減碳效益與財務規劃,未來隨著能源韌性要求提高,企業除須評估減碳效益外,也應同步將能源安全、供電穩定性及相關投資成本納入決策機制,透過更完整的財務分析及資本配置規劃,提升企業長期競爭力與營運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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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宗哲
李 宗哲

資誠普華綠色科技公司董事,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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