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規範與實務問題探討

林 巨峯 執業會計師, PwC Taiwan 2018-07-09

會計研究月刊

在永續經營之會計原則假設下,企業生命週期是永續的。惟,為瞭解企業各階段性之經營成果,不得不將企業生命週期劃分為若干期間,常見劃分方式係以1年為單位,並稱為1個會計年度。再者,政府以會計年度為單位課徵所得稅負。然,當某一公司之第1個會計年度賺錢;第2個會計年度虧損時,評估其真實之經營成果應將該2年之經營成果合併計算,方較公允。又,所得稅法之制定亦應採此角度分享企業經營成果,始符量能課稅原則。簡言之,政府與企業之間相互與共利益關係係可藉「虧損扣抵制度」加以表現,政府除可藉由稅收分享企業之利潤外,同時亦准予企業使用以往累積虧損扣抵盈餘,以達成稅捐公平正義目標。

目前稽徵實務多將虧損扣抵制度視為租稅優惠,而非營利事業之權利,以致實務上衍生頗多適用疑義,例如:虧損扣抵之使用期限、適用主體、何謂會計帳簿完備及使用金額限制,本文將探討上開疑義內容並嘗試提出可行之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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