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逃命條款:非低稅區公司盈餘要分配嗎?

洪 連盛 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 PwC Taiwan 2024-01-11

依財政部112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CFC辦法,其中最大亮點為增訂過渡條款,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在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假設個人直接持有CFC,CFC直接持有非低稅區公司(以中國為例),CFC之113年度盈餘2,000萬元,非低稅區公司於113年3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CFC 逃命條款
CFC 逃命條款

想把握機會善用“逃命條款”者,應思考以下議題:

  1. 檢視集團盈餘分配政策,評估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2. 檢視集團資金需求,分析境外及海外實質營運公司資金水平;
  3. 分析資金用途對CFC經濟實質法之影響與潛在議題;
  4. 評估分配時股利扣繳稅影響,若符合當地再投資稅收優惠,可暫緩扣繳。

若未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中國地區股利,未來最遲應於CFC所得申報後五年內將CFC盈餘實際匯回臺灣公司,始可主張扣抵或退還中國地區已納扣繳稅款;反之,於過渡期間決議分配,除免調整計入課稅外,亦無需於五年內匯回臺灣才能主張扣抵。最後提醒,CFC首次申報113年5月時間在即,如有需求須儘早試算影響稅額及評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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