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1
讓需要的人都有接近金融服務的合適機會,並且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是普惠金融的核心宗旨。有企業提供貸款服務,填補可能遭受銀行拒絕服務的人的融資需求,理論上也可以符合普惠金融的概念。
鍾元珧 合夥律師/陳溫紫 資深律師
BNPL(Buy Now Pay Later)譯為先買後付,對消費者而言係分期付款,對商家而言則係由第三方付款,該第三方則取得對消費者的分期清償債權;消費者並以讓與所購買消費物所有權的方法提供第三方融資的擔保。因為BNPL運用場景為消費支出,所以常見從消費者的角度與信用卡分期還款服務相比較:消費者若未能於約定期限還款,其應繳滯納金所適用之循環利率,通常高於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所需負擔者。
為什麼消費者願意選擇BNPL而不僅利用信用卡服務就好?因為BNPL申請條件通常較為寬鬆。換句話說,選擇利用BNPL服務者,恐怕多數申請不到信用卡,也就是經銀行評估收入不穩定的個人。
讓需要的人都有接近金融服務的合適機會,並且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是普惠金融的核心宗旨。有企業提供貸款服務,填補可能遭受銀行拒絕服務的人的融資需求,理論上也可以符合普惠金融的概念。今天不論我國或外國主管機關都對BNPL服務提出警訊,問題不在於這項服務本質上不應該存在,而在於所服務的對象通常是收入不穩定的個人,是所謂的金融弱勢。
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所發布之公平對待弱勢消費者指引,以及其在個案中所一再強調者,所謂弱勢金融消費者不僅以單一因素決定,考量因素應該包含健康狀況(Health)、生涯重大事件(Life Events)、金融韌性(Resilience)、金融專業能力(Capability)等等:而且金融弱勢的判斷是在事業與金融消費者接觸的機會與情況中持續進行的,因為希望在每一個環節都有機會接住弱勢金融消費者,也是為了不讓個人變故成為社會問題。
各界對於BNPL的疑慮就在於這項融資服務取得容易,可能使利用的人在沒有深思熟慮的情況下,或因過於樂觀,從事超出自身財務能力可負擔的消費;縱使消費當下尚可負擔每期還款金額,但若非寬裕,一旦有工作狀況不穩定的情形導致周轉還款困難,累積產生高額逾期滯納金及循環利息,對其個人甚至家庭帶來無法承受的後果。這種因為容易取得貸款而產生的嚴重社會問題,事實上我們在2005年前後即經歷過,即所謂雙卡風暴,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在今天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年代,我們更重視將問題前置管理,就是國際上談普惠金融的同時,無法忽略的「可負擔貸款」標準。
我國金融界已經推廣公平待客原則將近10年,公平待客原則的根本,就是在盡力提供金融服務予金融弱勢的普惠金融概念下,區別形成弱勢的情形,進一步給予適切的安排。儘管目前提供BNPL服務的業者,均不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下,但此應該不妨礙政府推廣公平待客原則至提供此類服務的業者。
台北市租賃公會在主管機關要求下草擬了BNPL服務的自律規範。由新聞所載該草案內容要點觀察,似乎僅針對學生訂定防止過度消費的機制,這點恐怕對金融弱勢的範圍認定過於狹窄且單一化;在交易條件揭露方面,草案內容僅要求須事先告知消費者未依約付款而衍生之遲延利息和其他費用,在強調普惠的原則下,應該更重視以容易使潛在服務對象理解的方法,例如以累計6個月、1年、2年等情形試算應償還之總金額;此外,衡量消費者償債能力必須是持續性的,這又涉及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以及在BNPL服務期間發現消費者面臨困難時,應該如何採取適當手段,不僅考量業者自身的債權,更顧及消費者的社會生存。
無論這部自律規範最終版本為何,還有許多非屬租賃業的BNPL服務業者,均可以自發地在業務流程中加入公平待客的觀念,讓潛在的業務限制轉而成為自身業務亮點,也是ESG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