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約定利率上限20%降為16%

現行民法的約定利率上限是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並且由於此規定遠高於近年來各銀行放款與借貸利率,使得非法高利貸業者在司法訴訟中往往能夠得利。不過,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因此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16%,並於2021年7月20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民法修正內容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內容:「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次修法將「約定利率」上限從原本的20%調降為16%,並規定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也就是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且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110.7.20施行)。例如:如有借貸約定周年18%利息,超過周年16%部分的利息,依本條規定,無效,因此,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周年16%利息。

約定利率

20%

16%(110.7.20 施行)

二、 我們的觀察及提醒

目前本規定已於昨日(110年7月20日)施行,因此,有關後續高於16%周年利息之約定都將有適用;另外,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利息債務如係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可否適用新法?依目前法令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新修的民法第205條規定。舉例說明,縱使在110年7月20日前已有周年20%利率的約定,而於7月20日後所負擔的利息債務,超過周年16%部分的利息,依本條規定,無效,因此,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周年16%利息。因此,企業或個人應檢視是否相關交易或約定,如有超過周年16%之約定,都將可適用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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