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商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監理規範座談會」重點摘要

2019-06-19

梁鴻烈 合夥律師/李裕勳 律師/安真漢 律師

金管會為研擬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簡稱STO)監理規範,於2019年4月12日召開公聽會進行討論。與會人員包括虛擬通貨業者、立法委員、律師、以及相關學者專家等。

金管會初步規劃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將特定類別的證券型代幣核定為有價證券,並按照募資金額多寡將STO採分級管理。STO募資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含)以下者,將豁免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但僅開放專業投資人認購並對自然人訂有投資限額,交易方式限由取得證券自營商資格之平台業者依市場狀況自行報價買賣。募資金額逾3,000萬元者,應以申請沙盒實驗方式辦理,相關規範未來視實驗結果再研議。

以下謹將公聽會中的核心討論事項摘要如下:

一、STO之定義

金管會於公聽會中表示,擬將證券性質之數位代幣定義為「透過加密保護並表彰持有人得收取利益之憑證,且具有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1. 投資人出資、2.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3. 投資人分享報酬、4. 報酬主要取決於發起人或是第三人之努力」。

針對上述定義,與會人員建議可參考Reves v. Ernst & Young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票券(promissory notes)是否為有價證券所建立的四個標準,例如1. 交易動機、2. 銷售計畫、3. 投資大眾的合理預期、以及4. 是否有其他監管方式等標準,予以綜合判斷,以臻明確。

二、STO之範圍

金管會於會中表示,擬將證券型代幣限於「分享固定利息之債務型」(債務型)、「參與發行人經營利益型」(分潤型)以及「特定盈餘專案分享型」(投資契約型)三大類型,惟並不包含「股權型」代幣。金管會另表示,本次擬開放STO之範圍,初步規劃僅限於上述三大類型,至於未來是否納入股權型或是其他型態之代幣,則有待討論。如果逾越上述範圍,金管會表示將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事前申報規定);若有此情形,將由檢調機關進行調查,並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三、STO募集門檻與購買人資格

針對STO募集門檻與購買人之資格,與會人員認為有諸多疑慮,例如:新臺幣3,000萬元之募集金額似乎過低且定義不明(例如:3,000萬元是否指全數於同一交易所進行募集?如何定義3,000萬元?是否如美國證券法規有一定期間內募集總金額之限制?)、僅限定專業投資人方能投資似乎過於狹隘、募集門檻過低將導致無人願意進行投資。

針對以上疑慮,與會人員建議金管會應比照新創的A輪募資規模,將募資限額訂定在300至500萬美金,並開放一般自然人投資,同時設立投資金額上限,以達普惠金融之目,否則STO制度將步上股權群募之後塵。

四、監理沙盒之要件 - 創新性

就STO案件申請進入監理沙盒之可行性,與會人員質疑,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創新性」為進入監理沙盒進行創新實驗之申請要件之一;另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創新實驗之申請案須未與主管機關既已核准創新實驗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綜合上述要件,若募資金額逾3,000萬元者,應以申請沙盒實驗方式辦理,則後申請STO創新實驗之業者恐不易說明其募資模式的創新性,進而影響該案的准駁結果。

針對上述質疑,金管會則回應,創新性要件將循既有之審查標準進行,與現況並無不同;若多數業者同時申請STO募資並同時取得核准進入沙盒實驗,則無創新性要件之問題。金管會並表示,若STO監理沙盒實驗成功,未來將考慮提案修訂證券交易法,給予經營交易所的平台業者「另類執照」,以進行STO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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