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U Green Deal: an opportunity for better corporate governance that delivers value

歐盟綠色政綱:提升企業治理並創造價值的契機

The EU Green Deal: an opportunity for better corporate governance that delivers value
  • 2025-02-26
  • 本報告探討歐盟綠色政綱的兩大支柱—《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和《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如何強化現有的法定義務,並透過加強揭露和報告義務,探討企業董事和董事會於其中扮演的角色。
  • 歐盟綠色政綱引入了一系列新法規,如歐盟分類標準(EU Taxonomy)、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以及綠色聲明指令,樹立了永續治理的標準,促使歐盟以外的國家引入國際永續標準、個別分類標準和供應鏈盡職調查。
  • 隨著企業建立新的資料架構並調整其風險和法規框架,董事會及其股東應同時強化公司治理與組織變革,以應對永續新規可能帶來的挑戰。
主要發現

落實永續治理 董事會是關鍵

  • 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要求企業揭露董事對公司治理的規劃,例如薪酬政策以及董事會對永續之影響、風險和機會的監管細節。近期英國與荷蘭的法院在審查供應鏈活動責任時,特別重視董事會的公司治理實務,並強調母公司可能因子公司的營運活動而承擔連帶責任。
  • 根據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適用CSRD的企業須揭露監管永續問題及風險的公司治理規劃(ESRS 2:Gov 1和Gov 2)。CSRD提供了多種報告選項,包括在歐盟、全球或其他層級的合併報告,但報告的準確性以及是否符合法規,仍由揭露該報告的機構負責。
  • CSRD適用範圍內的企業需審查現有的公司治理 ,評估是否能夠滿足揭露要求;在無法滿足揭露要求的情況下,確定是否要制定緩解措施,或向第三方解釋沒有實施緩解措施原因。董事會須承擔永續報告的監督與問責責任,因此董事或高階主管必須具備相關知識、專業技能和獲取資訊的管道。
  • 即便由集團內的另一機構或母公司透過合併報告履行揭露義務,子公司董事仍需對永續事務承擔責任,遵守當地的法律要求,監督永續性影響、風險和機會。董事的責任範圍可能因法律框架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例如既存的公司法框架,或是因CSRD等新法規而面臨更多責任。
  • 揭露要求更進一步影響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如不符合法規導致的訴訟與漂綠指控等。此外,也將協助投資人評估企業的永續表現和潛在風險。
  • CSRD框架要求歐盟和非歐盟企業揭露其營運資訊,旨在加速轉型永續商業模式。董事須獲取自身企業以及相關歐盟組織於永續相關的績效、風險和機會資訊,將這些資訊納入決策考量,以確保企業可長期穩健發展。
  • 在跨國企業中,永續相關議題的監管和報告通常由專責部門負責,並在永續揭露委員會的監督下運作。與CSRD相關業務可委派給專責單位,但需有明確的框架和政策。負責人員應評估適用範圍、委派機制以及需要涵蓋哪些額外的公司治理流程等。

違反CSDDD規範 企業恐面臨罰款最高達全球營收5%

  • CSDDD不僅要求企業揭露治理規劃,還要求將盡職調查融入公司政策和風險管理系統,建立涵蓋責任和義務的法律框架。
  • 大型企業須對自身及其業務夥伴進行盡職調查,其活動鏈涵蓋大部分上游和部分下游供應商以及子公司,以識別、預防、減少和消除對環境和人權的負面影響。適用於大型歐洲企業和在歐盟有重大業務的非歐盟公司。
  • 雖然CSDDD規定董事之管理人注意義務條款已被刪除,但公司法中仍包含董事的注意義務,因此董事在永續方面的注意義務是否越趨嚴格,則由歐盟成員國的政府自行決定。
  • 若企業故意或過失未能停止、預防或減輕對人權或環境的不利影響,受影響者可就其損害提起索賠。若是活動鏈中的業務夥伴造成損害,公司無須承擔責任。相關責任的追溯期為五年,CSDDD亦採取措施減少訴訟難度或費用。違反規範者,主管機關可處以高達全球營業額5%的罰款。

盡職調查規範

  • 企業須進行基於風險的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將盡職調查融入政策和風險管理系統,識別、評估、預防和減輕實際或潛在的不利影響。
  • 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建設性的交流,建立和維護通知機制及申訴程序,監控盡職調查政策和措施的效果,以及公布其盡職調查結果。
  • 為滿足上述要求,企業需評估目前是否擁有適當的治理框架和流程,包括採購、財務、法律、風險管理與法遵等跨部門協作。當地法規可能已經有類似於CSDDD的規範(如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和法國警戒義務法),公司可就現有治理框架加以調整以符合CSDDD規範。
  • CSDDD加強了董事和管理團隊的法定義務,例如識別和評估對人權和環境的實際及潛在不利影響,並將永續性盡職調查整合到風險管理框架中,以強化其既有職責。

加強母子公司互動 策略監督確保合規

  • 在評估CSDDD的適用性以及因地實施的潛在差異時,企業集團內部可能並非統一標準。CSDDD允許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承擔符合法規的責任,但子公司仍需承擔民事責任,造成雙方董事會的責任落差。
  • 母公司董事會應確保整個集團符合法規,實施包含子公司與業務合作夥伴在內的盡職調查,並確保盡職調查流程有效整合到治理結構中,包括建立明確的匯報機制、提供必要法遵資源。該指令強調母公司董事會有義務主動預防和減輕負面影響,包括終止與合作夥伴的關係。
  • 子公司董事會須遵循母公司的策略指導,執行相關盡職調查,並確保當地營運符合集團層級的永續政策。這涉及定期評估業務活動、識別潛在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解決負面影響。
  • 母公司與子公司可能面對不同國家當地的法規規範,因此母公司董事會除了提供策略與監督,同時應賦予子公司足夠的自主權解決當地的問題。

洞悉法律風險,應對新監管機遇與挑戰

  • 以法律的角度來看,企業必須了解CSDDD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和機遇,以及在治理結構中如何分配責任。法律團隊可協助企業領袖評估適用公司範圍、審查合約、將司法管轄條款從法院訴訟轉為仲裁。以及協助董事會將CSDDD定義的工作方式納入公司政策和程序等。
  • 董事會須盤點母公司和子公司於營運和活動鏈所遭遇的問題,並將評估結果融入政策和實踐中,包含遵循CSDDD須採取的具體措施、定義 KPI和監控系統。
  • 總而言之,母公司和子公司董事會都面臨許多問題,儘管有些人對此抱持負面看法,但重要的是不要忽視轉變可能帶來的機會。在企業各個層面建構完善、清晰的治理有助於降低風險,也可能創造業務拓展機會,促進企業整體參與,並有助於留住現有人才,同時發展新技能和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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