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2月24日發布解釋令,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在取得股份日認列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財政部曾在104年11月函規定,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閉鎖性公司,依所取得股權是否限制轉讓期間,區分2種不同的所得計算及課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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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時點 |
所得計算 |
所得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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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 |
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 |
按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 |
其他所得 |
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 |
取得股權日 |
以抵充之出資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 |
其他所得 |
依財政部新解釋令規定,不再區分取得股權是否限制轉讓期間,一律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點認定所得已實現,以抵充的出資金額計算所得課稅,如同個人以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的課稅規定。
另,在新解釋令發布前已發生的案件,仍適用104年函釋規定課稅,且因所得屬性為其他所得故免扣繳,但公司應依規定列單申報。林巨峯提醒,新函釋發布後,公司應在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提供勞務性質分屬股東的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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