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6
財政部112年10月13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將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即日生效。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包括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收益),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可以在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檢附帳簿文據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
林巨峯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