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談到勞工權益時,多關注企業應符合工資、工時等最低勞動條件之要求,隨著社會愈趨開放、多元,現今更重視職場工作環境,包括安全衛生之提升。
近期發生幾次重大職場霸凌事件後,反映出勞工面臨的真實困境,也因此促使中央主管機關加速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114年12月2日三讀通過修法,依修正內容,特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透過明確化職場霸凌定義、擴大保護對象與範圍、勞工救濟途徑,並強化外部監管機制,以督促雇主採行防治義務。
依新法,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新法規定之「職場霸凌」係參考國外立法例以「持續性」作為認定要件,但新增「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在此規範下,單次重大事件亦可能成立職場霸凌,使實務操作更具彈性,強化對受害人之保護。
新法之適用範圍非僅限該勞工所服務事業單位內之場域,若其經指派至其他場所執行職務或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都有適用。至於加害人之範圍,包含雇主、各級主管、受僱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其彼此間之職務存有平行、上對下或下對上之關係,如委任經理人、派遣勞工。
惟若不當行為若係來自於共同作業之承攬人,是否亦有適用,新法並無明定,立法目的既係為避免職場勞工身心遭受危害,似不應排除承攬關係下的共同作業者,而宜從寬解釋指揮或監督之適用範圍。未來是否得於職安法相關子法明定,有待進一步觀察。
新法明定不同之勞工人數規模,應採取之必要措施如下:
勞工人數30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勞工人數10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勞工人數未達10人 |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立法理由,考量人力及資源,得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有關登錄之時限、內容及其他細節,尚待相關子法公布或主管機關進一步之說明。
只要雇主得知勞工疑似遭受職場霸凌,不論勞工有無提出申訴,都必須立即採取具體、有效之適當措施,以避免傷害持續或擴大。考量雇主得知方式及受害勞工之意願,應採取之立即有效適當措施區分及提醒如下:
知悉方式 |
採取適當措施 |
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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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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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非因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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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協調或申訴,若其有意願提出申訴,則應續依前述申訴程序採取適當措施。 |
新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惟新法並未明定調查小組之組成、人數,對於「一定規模」之標準及相關細節,待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布相關子法後,始得有明確的依循規定。在相關子法公布前,現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規定,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調查小組之成員應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2人(建議具法律、醫護或心理等相關背景);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時,全體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調查過程宜有勞工代表參與。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達100人者,調查小組之成員至少3人。至於處理之期限,並未於本法規定,參照上述預防指引,調查期限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依職安法第22條之1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若勞工與行為人之間並無職務或職權關係,例如外部顧客(第三方)對勞工的謾罵、羞辱、騷擾或歧視等不當行為,或屬單次偶發性之衝突或暴力等不當行為,如人際衝突、丟擲物品或文件等,如非情節重大而不符合職場霸凌定義,雇主雖無須依職場霸凌規定續行處理,惟仍屬「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範疇,依職安法第6條第2項修正條文,雇主仍應依不法侵害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依新法,勞工30人以上雇主應訂定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內容應包括職場霸凌之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及其他相關措施。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若當事人對雇主之處理結果不服,似得採內部申復方式處理,而非如職場性騷擾防治規定,可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外部申訴;惟具體應遵循之準則,待中央主管機關公布子法進一步釐清及遵循。
不論前述救濟管道、作法為何,若雇主未訂申訴管道或規範,或於知悉申訴職場霸凌事件後未為處理或採取適當措施,勞工均得提起申訴,由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就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實施調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雇主首應依勞工人數規模,建置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在相關子法修訂完成前,企業可依新法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止指引(目前修訂發布至第四版),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但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仍應依新法規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若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未滿30人,應訂定申訴管道,均應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免受罰(相關罰則整理如后)。相關子法預計於今年內公布施行。建議企業應儘速依照新修本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調整、修改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始符合法定義務。
違反行為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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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勞工人數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公開場所公開揭示,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5~300萬元 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致法定罰鍰最高額1/2。(職安法第43條) |
雇主知悉職場霸凌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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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人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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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勞工人數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公開場所公開揭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3~75萬元 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致法定罰鍰最高額1/2。(職安法第45條) |
雇主非因勞工申訴而知悉霸凌情形而未採取後續相關協助或調查等機制,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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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法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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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勞工申訴而知悉霸凌情形而未採取後續防止、保護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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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職安法之規定程序調查或協調職場霸凌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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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拒絕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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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 |
1~100萬元(職安法第4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