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0年來,壽險業佔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性逐年提高,這一點可從國內銀行及壽險的市場地位消長窺見一二。2003年,國內全體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為30兆,其中銀行合計為24兆、佔比80%,壽險合計為4.6兆、佔比15%;到了2023年11月,全體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成長為105兆,其中銀行合計59兆、佔比降為56%,而壽險資產合計達35兆、佔比提高為33%。過去20年來,壽險可說同時扮演滿足國人保險及理財需求的雙重角色。事實上,若金融機構過去20年沒有積極發展壽險業務,其今日的市場份額將大不如前。
對於投資經營壽險公司的股東而言,其乃是透過向保戶收取保費並進行各項投資、再以所獲得之收益來支付保險理賠、吸收投資損失、負擔人事成本與營業費用等支出,期望長期下來能夠有結餘而可以獲得投資回報。因此,從為股東創造價值的角度而言,壽險公司與其它營利事業無異、都是在努力追求股東報酬。
然而從資金來源的角度則有所不同,銀行與壽險皆屬於高度槓桿經營的行業,股東出資只佔少數、絕大多數資金來自於存款人及保戶,故當財務發生危機時,除了股東蒙受損失,為數龐大的存款人及保戶也會因此受到損害。因此,各國的金融主管機關都會要求最低的資本計提標準及財務槓桿上限,以加強維護社會大眾的財務利益。以國內的壽險為例,保險局一直以來都是用RBC來規範其資本計提,RBC的基本概念是將壽險公司不同的風險部位、以不同的資本計提係數乘積後再加總(故又稱為「係數法」)、得出加權風險資本金額,接者再以合格資本額除以加權風險金額即得到RBC比率,當比率不足200%時,保險局就會採取不同程度的特別監理措施,以「防止」RBC進一步惡化。
國內保險公司的資本計提監理還算單純,畢竟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重心幾乎都在台灣。然各位讀者不妨試想如何監管跨國經營保險集團呢?其分支機構遍佈世界各地,分支機構的資本計受到各地不同的監管要求,而母公司的資本又是各地子公司資本的彙總、必須能滿足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規定,結果就變得非常複雜,且不同跨國保險集團間的資本適足性也很難相互比較。有鑑於此,「國際保險監理人協會(IAIS)」乃研擬了一套「保險資本標準(ICS)」,計畫適用於兩種保險業者的集團監理,分別是「國際間活躍的保險集團(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s)」、以及「全球系統性重大保險業者(Global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Insurers)」,IAIS要求此兩種業者的集團合併資本計提必須依據ICS的規範,以供其母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集團資本監理。
ICS與RBC的規範有什麼不同呢?簡言之,其最大的不同是ICS對於保險公司所應計提的風險資本金額、將多數的風險從係數法改為壓力法(Stress Method)來設算è即資本計提金額多寡、係以統計模型計算壓力事件發生下所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讀者可以用統計學的信賴區間來理解壓力事件的發生與機率),而只有少數的風險仍維持使用係數法來計提資本;此外,ICS將合格資本進一步分為Tier 1與Tier 2、並規定Tier 2資本的容許上限。
接下來,就要說說ICS和我國有什麼關係、對壽險公司又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了。照理說,我國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都在台灣、在其它國家幾乎沒有分支機構,也就是既非屬IAIS所定義的國際活躍保險集團、也絶非屬全球系統性重大保險業者,且監理機關只有一個(保險局),並沒有跨國統合監理的特殊需求。因此,當金管會宣佈2026年將以ICS取代RBC做為資本適足率監理標準,其目的無非是所謂透過與國際潮流接軌、使我國業者更加著重、細緻各種風險的模型分析、及對資本的影響,長期目標則希望能引導保險公司的經營更加穩健。截至目前為止,IAIS最終的ICS版本尚未定案,據瞭解保險局已要求我國保險公司依ICS的暫定版本進行試算分析,惟結果並未對外公佈,且保險局也仍在調整在地化參數、以讓業者能順利接軌。
然而,保險業者眼前的挑戰不止於ICS,熟悉保險會計發展的讀者應該都知道,2026年也恰好是國內保險業者開始採用IFRS 17保險合約負債準則的時間點,該準則要求將保險負債以現時的市場利率加以折現(也就是說,保險負債將改成以「公平價值」入帳),對於國內老字號壽險公司的財報影響特別重大,原因是這些業者帳上仍有2004年以前所發行的高利率保單負債(年利>6%),合計金額達數仟億新台幣,一旦這些負債未來的現金流量必須用現時利率水準來折現,負債金額將會大增(因為目前的折現率遠低於負債年利6%),所有老字號保險業者合計增加的負債金額也可能以仟億計,使得淨值將因此大幅下降。這時候,若再加上ICS對風險資本的「加壓」,雙重壓力同時發生,對壽險業者的財務挑戰不言可喻。
筆者建議,從監理上或許應給予相關壽險業者更多的時間、空間去適應即將到來的資本挑戰,容許甚至鼓勵業者提出更多的創意解決方案(例如近年國外常見的共保coinsurance安排)、開放其引入更多元的外部資源合作(包括旗下有實際經營保險或再保事業的私募基金巨擘)、提供更多獎勵措施來鼓勵保險業整併(例如給予整併後一定期間的資本監理寬容)。國內壽險業今日所呈現的財務面貌有其歷史原因及發展脈絡,只要能助其渡過眼前的挑戰,隨著資產規模日益壯大,假以時日一定能將高利負債的影響逐漸稀釋、撫平,進而與銀行業共同扮演支撐國內金融市場長遠發展的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