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企業下市 須保障小股東權益

2019-12-18

經濟日報

根據金管會今年8月公布資料顯示,近五年因併購而下市櫃的公司有41家,光去年就有15家。在榮化與國際投資機構KKR進行股份轉換並下市後,有關上市櫃公司私有化所衍生的相關議題,引起廣泛討論,尤其小股東在進行下市法律程序上的權益保障。

從資本市場的正常運作看,這樣的下市或私有化案例,未來仍會持續出現,因此對相關的法制程序,確有探討與調整的必要性。

針對因併購而下市櫃案件股東權益的保護,《企業併購法》的修正沸沸揚揚地被提出,其中主要包括三大面向:強化資訊揭露、提高下市櫃決議門檻及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等。

首先,強化資訊揭露是各界共識最高的應修正項目,特別是針對所謂公司內部人,例如董事等本身參與併購交易時,與小股東間將產生高度的資訊不平等。故要求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前充分說明並揭露相關資訊,作為其他董事及股東判斷依據。

然而,針對提高下市櫃決議門檻,則有相當多不同的意見提出。據現行企併法規定,需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方能通過併購下市櫃議案。企併法草案擬參考外國立法提高決議門檻至四分之三。惟此種修正是否真能保障小股東權益,或者反而造成併購障礙,學界及業界有不同看法。

由商業實務角度看,小股東的投資目的在財務性投資,實際上沒能力也多數無意願涉入經營。而是否進行私有化或下市櫃係重大商業決策,若因決議門檻的過高,導致小股東成為最後的專業決策關鍵,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應有專業經營的本質,恐有疑義。再者,下市與私有化是企業發展正常運作的可能環節,若因法令規範導致經營階層失去主導權,無法善加利用各種合規的下市退場工具,對於企業發展及股東權益之保護,未必有利。

就小股東而言,所著重的往往是投資及獲利能否順利回收,因此在法規上,針對股東權益保障則著重於財務面有關股權價值及回收的保障。舉例而言,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股權,以保障其持股比例不會輕易被稀釋。然而,對於小股東來說,其持股比例是否被稀釋往往無足輕重,反而是因為本條之規定增加公司籌資之障礙,導致影響公司發展策略執行。

由前述觀點出發,在私有化與下市程序上,對於小股東權益保障,最直接也最有實益的應屬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如果小股東能以符合其期待之價格請求公司買回,則投資的財務保障方可落實。從而,收買股權之「公平價格」的決定就甚為關鍵。依據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公平價格多為決議時市價或接近市價,考量到實務上併購價格對於市價有極大影響,且市價的參考性並非絕對因素,等同於小股東即使不同意該併購價格,法律上的救濟也甚為困難。基於前述,對於私有化或下市櫃合理價格的確認及適當程序,才是修法時更應著重考量之要點。

資本市場的健全運作必然是有上市也有下市,上下市的選擇是企業依據其成長、發展與生命周期的需求,做出的合理商業判斷,資本市場的法制仍應朝彈性的方向設計,但過程中對於小股東權益也應有合理的程序保障,兩者間尋求一個平衡點,讓台灣資本市場具競爭力,也能真正成為協助企業成長的平台。

(作者周建宏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楊敬先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