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金監管歷程
關於保證金的監管歷程,可追溯自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掀起全球金融海嘯。為減少店頭市場交易不透明疑慮、降低系統性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全球各地主管機關陸續頒布非集中清算衍生性金融商品保證金監管框架,其中變動保證金(Variation Margin)規範於2017年3月落地,原始保證金規範則分階段施行。
2019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公告原始保證金適用遞延時程協議,第五階段與第六階段原始保證金規範合規時程分別為2020年9月1日與2021年9月1日。台灣主管機關雖尚未制定監理準則,但由於台灣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將受該國原始保證金規範監管,且交易上手適用原始保證金規範將對台灣金融機構產生實質拘束力,故台灣金融機構亦應遵循相關國際規範,以免屆時無交易上手願與之交易。
二、原始保證金要求
變動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內涵差異甚大,變動保證金是為保護交易對手免受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價值變化影響而受損提撥的保證金,原始保證金則是提供交易雙方自最後一次交付變動保證金與交易對手違約時點間的額外緩衝保障。此外,原始保證金另有以下特點:
(1)交易雙方皆須交付原始保證金予自行選定之保管行、
(2)原始保證金須於保管行帳戶分離管理,並
(3)原始保證金不得互抵或再予質押。
由於金融機構交易對手數量龐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頻繁,金融機構應儘早自我檢視其平均名義數額總額(aggregate average notional amounts;下簡稱AANA),並及時向其交易對手揭露相關資訊。原始保證金提撥金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此提撥門檻係以金融機構集團整體總額計算,而每一交易組合間所有非集中清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投資組合均應計入。
三、原始保證金合規準備
原始保證金合規事前準備步驟繁瑣,謹臚列重要項目摘要如下:
Step 1 即早確認適用原始保證金規範之機構
- 計算集團層面的預估AANA,辨識哪些機構在原始保證金規範適用範圍。
- AANA計算必須(i)以投資人為基礎(如投資人委託數資產管理人,其數額應予合計),並(ii)以集團為基礎。
Step 2 提前揭露
- 儘早向交易對手、擇用之保管行揭露適用原始保證金規範之情形,確保取得足夠的時間來完成所有必要的準備工作。
Step 3 交換合規資訊
- 就遵循原始保證金要求做出相應重要決定,並應與每個交易對手交換此訊息。
- 例如:選用何保管人保管原始保證金、如何計算原始保證金金額。
Step 4 辨識特殊情況
- 確定是否適用任何特殊情況。
- 例如:當地適用法律、印花稅與有價證券登記等。
Step 5 與保管行建立關係
- 與保管行建立關係,並提供有關所有適用原始保證金規範交易對手有關擇用之保管行的相關資訊。
Step 6 合規準備
- 提前建立必要的合規能力。
- 包含:針對原始保證金計算模型與集團或金融機構內部作業流程與規範等。
Step 7 文件磋商與簽署
- 與每個適用交易對手協商並簽署必要的文件。
- 例如:(1)雙邊原始保證金CSA或每個交易組合的抵押轉讓協議/擔保協議、(2)與每個交易對手及保管行間的三邊帳戶控制協議。
Step 8 上線前最終準備工作
- 檢查是否建立所有必要法律關係,且是否正常運行,測試及驗證其有效。
四、小結:應及早準備投入相應人力面對嚴峻挑戰
如未能遵守原始保證金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可能無法交易非集中清算衍生性金融商品,嚴重限制該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對沖風險的選擇,或於市場推出金融產品的能力。依據本所參與前四階段原始保證金協商經驗,金融機構須於三至六個月內同時與每一交易對手(暨保管行)進行法律文件磋商,台灣金融機構既有法務及法遵人力可能不足或欠缺相關談判經驗,故受影響之金融機構應立即自金控或集團層級啟動相關專案,確認集團或個別機構相關風險參數,投注具備相當資格人力或尋求外部顧問協助進行前述風險控管的準備工作,以有效維護集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