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翁至威
經濟部正與財經部會檢討修正《企業併購法》,在小股東權益保障方面,修法範圍將涵蓋資訊揭露、併購下市門檻是否調整等面向,主管機關如何兼顧股東權益保障及活絡併購環境,是修法的一大考驗。
先從最有共識的資訊揭露談起。無論是學者、企業界都認同,企業併購應強化資訊揭露,但揭露範圍如何訂定才是最大的問題。
在現行法制下,併購下市案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公開收購,二是透過股份轉換,然而,兩者對於資訊揭露的要求程度卻是南轅北轍。
在資訊揭露方面,金管會對於公開收購相對嚴格,必須揭露股東之間的安排、未來營運計畫等;然而若是透過股份轉換,在股東會、董事會所需揭露資訊的相關規範仍不夠明確。
也就是說,若以數字來形容兩者對於資訊揭露的要求程度,公開收購就像是100,而股份轉換就像0,100與0之間,呈現嚴重失衡,建議主管機關在此次企併法修法中,應該去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其次在併購下市門檻方面,主管機關正在權衡,是要維持現行股東會三分之二同意,或是比照香港等地的資本市場,將門檻提高到四分之三。
現行併購下市門檻已是絕對三分之二,必須取得67%以上股權才能併購下市,以台灣資本市場特色而言,門檻已經不低,若要再提高,對於股權分散的公司,像是金控公司,將會導致下市變得非常困難,妨礙併購活絡。
對小股東而言,最在意的並非公司有沒有上市櫃,而是價格合理性,這才是核心議題所在。若提高下市門檻,未來即使提供合理價格,恐怕也難取得四分之三同意票,修法應著重在合理價格如何訂定,以及得不到合理價格時如何救濟等問題。
併購下市對於企業而言,其實是相對好的退場機制,主管機關在考量下市門檻時,也必須審慎考量是否會影響併購意願。
此外,併購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困擾之一,在於證交所、櫃買中心的限制「夾帶上市櫃」條款,給予的操作空間太過狹小,常導致併購無法進行。
按現行規定,上市櫃公司若收購未上市櫃公司,涉及到合併或發行股票時,將設有門檻,例如發行股票不能超過股本10%,若超過,未上市櫃標的公司必須接受近似上市的審查。
這樣的規定在法理上可以理解,目的是不希望未上市櫃公司規避審查,透過與上市櫃公司併購,在未經審查情況下達到實質上市。然而在實務上,台灣產業規模通常不大,尤其是生醫產業,常須透過整併來達到綜效,卻往往受到夾帶上市櫃條款限制。
建議除了企併法修法外,若能針對夾帶上市櫃條款適度放寬,將有利台灣併購環境,使企業併購、轉型風潮更盛。
(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