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財務報導標準持續演進的浪潮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8 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IFRS 18)為近年來影響財務報表表達最重大的制訂。這項準則不僅重新定義損益項目的分類架構,更大幅提升資訊揭露的透明度與一致性,迫使業者必須重新審視並優化財務報表的呈現方式。對於金融業而言,掌握這場變革的核心精髓,將是未來精準決策與合規管理的關鍵。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為解決投資者長期以來對損益表可比性不足,以及非 GAAP 指標(如經調整後盈餘)透明度不足等問題,於 2024 年正式發布 IFRS 18,並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台灣的公開發行公司則於 117 會計年度開始適用 IFRS 18。
金融業的獲利結構複雜,收入涵蓋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及投資評價損益等不同來源。IFRS 18 的「類別定義」,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如何界定其「核心獲利」。目前在 IAS 1 的規範下,各公司對於營業利益的認定方式未盡相同,然 IFRS 18 不僅要求所有企業強制列報營業利益小計,亦透過對收益及費損類別的明確規範,間接界定營業活動的範圍。因此,部分企業原有的營業績效呈現方式,可能因而產生變化。本文將聚焦於損益表新分類對金融業的衝擊,並進一步探討管理階層績效衡量指標(Management Performance Measures,MPMs)的納管要求,以及這些變革在實務編製上可能引發的挑戰。
IFRS 18 要求收益及費損應按為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及停業單位等五大類別列報。
許多企業的管理階層在法說會或報告中常使用非 IFRS 準則所定義的小計(如:核心盈餘、不含併購攤銷之淨損益),向外界溝通經營成果。IFRS 18 規定若企業於對外溝通中使用非 IFRS 定義的績效指標,須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調節至最接近之 IFRS 特定小計。
IFRS 18 強化重大項目的揭露要求,加強對「其他」類別項目的限制,規定凡屬性質重大的項目,均應單獨揭露,以提升財務資訊的透明度。此外,IFRS 18 採取「性質別」與「功能別」並行的列報架構,要求即使企業以「功能別」表達費用,仍須於附註中揭露其性質資訊(如折舊、員工福利等)。惟就目前台灣金融業而言,係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其損益表均採「性質別」表達,倘若主管機關仍維持相同規範,則 IFRS 18 在此方面對台灣金融業之影響相對有限。(IAS 1 並未強制要求於損益表中列報小計(如營業損益),而 IFRS 18 則明確加以規定;過往企業得自行判斷哪些項目屬於投資或籌資類別,未來則須依據「主要經營活動」進行分類判斷。)
此為 IFRS 18 對金融業影響最為顯著的變革之一。原則上,若企業「提供融資予客戶」或「投資於資產」屬其主要經營活動,則相關損益應列為「營業種類」。因此,證券商的投資損益,以及保險公司的投資報酬等,將全數由傳統的投資/籌資項下,移至「營業損益」。反之,過往視為營業損益之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則因 IFRS 18 之要求應移至「投資種類」。
實務上,銀行須進一步判斷哪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PL)屬於「主要經營活動」。例如,基於交易目的所產生之避險損益,通常應列為「營業」;惟若屬長期策略性投資,其相關損益是否仍應歸類為營業,則需依具體營運模式審慎評估,並將直接影響 IFRS 18 下損益表的分類結果。
此外,就利息分類,對銀行而言,幾乎所有利息均屬「營業」;惟對非金融子公司所產生之融資利息,則屬「籌資」。至於投資性不動產,是否一律視為金融業之主要經營活動,須依個別機構之實際業務性質進行判斷。
當這些來自子機構的判斷挑戰匯集到金融控股公司的層級時,便升級為一個更為複雜的治理議題:如何確保集團合併報表的「分類一致性」。金控旗下多涵蓋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元業務,各子公司的營運模式與收益結構大相逕庭。若放任各公司自行判斷,極可能導致同類交易在集團合併報表中出現分類矛盾,進而嚴重削弱集團「營業損益」指標的可比性與資訊價值。
因此,金控集團需自集團層級建立一致的分類判斷原則與治理機制,在兼顧各子公司業務特性的前提下,明確界定哪些活動屬於集團層級的主要經營活動,並透過會計政策、內部指引及審核流程加以落實。此一過程不僅涉及會計判斷,更牽動績效評估、內部管理報告及對外溝通策略,為金控集團導入 IFRS 18 時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
管理階層績效衡量指標(MPMs),係指企業於 IFRS 財務報表以外,向外部利害關係人溝通管理階層認為最能反映企業經營績效之財務指標。此類指標通常以 IFRS 財務資訊為基礎,並依管理階層之經營觀點進行調整,例如排除一次性損益、特定市場波動影響或非核心業務項目,以呈現所謂的「核心經營表現」。
IFRS 18 生效前,MPMs 多揭露於年報管理階層討論與分析、法說會簡報或新聞稿中,缺乏一致的定義與調節規範,市場解讀亦高度仰賴投資人自行判斷。IFRS 18 則首度要求將 MPMs 納入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要求企業清楚說明其計算基礎、調整邏輯,並須能調節至 IFRS 所定義之損益小計,藉此提升資訊透明度與可比較性。
舉例而言,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常使用「調整後淨利」或其他自定義績效指標,以排除匯率變動、評價波動或一次性處分損益的影響,作為向投資大眾溝通經營績效的重要工具。IFRS 18 對 MPMs 的制度化,一方面有助於投資人更清楚理解績效背後的組成結構,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管理階層在績效敘事上的彈性將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特別是在金融業損益高度受利率、匯率及市場價格波動影響的情況下,過往常用以說明「核心經營表現」的自定義指標,未來將須更嚴謹地接受市場與監理的檢視,這也是銀行與金控在導入 IFRS 18 時最「有感」的挑戰之一。
再以銀行實務為例,另一常見情境為排除特定大額預期信用損失(ECL)後的「調整後損益」。例如,當銀行因單一企業違約或特定產業景氣急遽反轉而提列重大減損時,管理階層可能主張該事件具高度非經常性,並於對外溝通時排除相關影響。在 IFRS 18 的要求下,銀行需說明此調整是否具備期間一致性,亦即不得僅於虧損年度排除不利項目,而於獲利年度未對類似性質的利益項目作相同處理。此要求旨在維持市場對績效指標可信度的信任,避免被市場解讀為選擇性調整。
IFRS 18 透過更嚴謹的彙總與細分原則,要求企業依據項目的共同特性進行分類與揭露。此原則的應用遍及於財務報表,並用於定義列報於主要財務報表之單行項目以及附註中應揭露之資訊,有助於減少過度彙總所造成的資訊模糊,使投資人能更清楚辨識損益來源與風險結構並增加企業間之可比較性。
在導入 IFRS 18 的過程中,金融業需同步考量其他相關準則之銜接與一致性,尤以 IFRS 9、IFRS 7 及 IFRS 17 為關鍵。
以會計科目重整(Mapping)為例,銀行需重新檢視並調整 ERP 系統中的科目編碼,以支援五大類別損益表的自動化產製。特別是台灣金融業尚須同時符合金管會所訂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要求,未來主管機關勢將因應 IFRS 18 進行相關修訂,使金融機構在制度轉換期間,需同步因應國際準則與在地監理規範的雙重挑戰。
由於 IFRS 18 涉及損益表結構之重整、MPMs 之制度化,以及跨準則之分類與列報銜接,其影響範圍已超出財會部門範疇,需仰賴跨部門協作才能順利推動。
實務上,金融機構除須投入財會與報導人力進行準則解讀、會計政策制定與附註揭露設計外,亦需結合資訊單位進行系統改造與資料流程重整,並與風險管理、資產負債管理、投資管理及投資人關係等單位密切溝通,以確保內部管理指標、對外揭露資訊及市場溝通內容之一致性。特別是在 MPMs 納入財務報表附註後,管理階層對績效指標之定義、調整邏輯與敘事方式,亦需及早納入治理架構與內部審視流程。
為確保 IFRS 18 順利接軌,建議於正式施行前進行為期一年的平行測試(Parallel Run)。如此不僅能預先量化新準則對損益表結構與 MPMs 的直接影響,更能深入分析其對核心財務比率、資本管理策略及投資人溝通所造成的連鎖效應。對同時受在地監理規範拘束之台灣金融業而言,未來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修訂時點與過渡安排,亦將成為影響整體導入時程的重要外部因素。
整體而言,IFRS 18 不僅是一項財務報表表達準則之調整,更是一項涵蓋制度、系統與溝通層面的轉型工程。金融機構若能及早進行人力與時程之整體規劃,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將有助於降低轉換期間之營運與溝通風險,並提升新制下財務資訊之品質與可信度。
隨著 MPMs 正式納入財務報表附註且須接受查核,建議企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亦須將此類「非 GAAP 指標」之計算方法及收集流程納入控管範圍。
金控公司需提前進行新報表架構之模擬,並與外資分析師及信用評等機構溝通 IFRS 18 架構下之「營業損益」定義與變動重點,避免因分類變動導致估價模型或信評模型失真的風險。
由於資本適足率(BIS)及多數監理和營運指標與損益表項目具高度連動性,IFRS 18 對損益表分類方式之調整,亦可能對相關監理指標之計算與解讀產生影響,金融機構有必要重新檢視其法規遵循架構,以確保符合監理機關之要求。
IFRS 18 不僅是損益表呈現格式的調整,更可視為金融業邁向「財務資訊透明化與可比化」的重要轉折。對金融機構而言,IFRS 18 的導入更像是一項「策略轉型工程」,涵蓋財報邏輯的重構、績效溝通模式的轉變、系統與流程的重新整合,以及與監理機關及資本市場之全面對齊。
隨著 IFRS 18 預計於 2028 年正式實施(並自 2027 年起列報比較期間),金融業宜及早展開準備,建議可從以下幾個面向著手:
自損益表分類、資產負債項目至附註揭露內容,逐項盤點現行作法與 IFRS 18 之差異,並配合主管機關制訂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內容及進程,以金控業為例,尚須調節各子公司業別之差異,制訂集團符合法規及公報規定之政策。
清楚界定哪些指標能真正反映核心績效,並同步建立一致性原則、內部控制流程及對外溝通策略,以避免因指標定義或調整方式不一致,而引發市場對其合理性的質疑。
由於「營業損益」的組成可能出現顯著變動,建議金融機構提前編製範例報表,並主動與外資法人及信評機構溝通新架構下的財務表達方式,同時檢視並調整內部 KPI 與績效評估機制。
IFRS 18 本質上亦是一項「資料工程」專案。金融機構宜於 2026 至 2027 年間完成會計科目架構重整、資料標籤與分類邏輯落地,以及自動化揭露流程建置,以達到新準則下之財務報導要求。
總結而言,IFRS 18 將促使金融業財務報表呈現更透明、分類更一致,並促使企業重新審視其商業模式與核心獲利來源。這不僅是會計表達方式的改變,更攸關企業如何向市場清楚說明其獲利模式與風險輪廓。若能妥善運用 IFRS 18 所提供的揭露架構,將有助於提升財務報表的可讀性,強化投資人對企業長期經營策略與績效品質的理解。越早啟動準備工作的金融機構,越能將 IFRS 18 轉化為提升公司治理品質與改善市場溝通的契機,而非僅止於一項制度性遵循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