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IASB於2017年5月發布IFRS 17的最終準則,經過9年的時間,臺灣終於迎來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由於IFRS 17要求企業於首次適用時提供重編後之比較期間資訊,因此,臺灣雖然自2026年起首次適用IFRS 17,惟企業仍須以比較期間期初作為轉換日(即開帳日)。換言之,首次適用日為2026年1月1日,亦即IFRS 17之開帳日為2025年1月1日。以下將針對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重要附註揭露進行說明。
對於臺灣的投資人而言,通常最為關心的是一家公司是否獲利、EPS是否成長,以及預計發放之股利為何。再進一步,投資人則會開始研究這家公司是如何獲利、其獲利來源為何,以及未來是否具有成長前景。在接軌IFRS 17之前,投資人打開壽險公司的綜合損益表,除了看到最下方的稅前淨利與EPS之外,要進一步看出一家壽險公司的獲利來源,確實存在先天上的困難。
首先,投資人會在營業收入中看到金額龐大的保費收入,但同時又會發現相關金額幾乎被營業成本項下的保險賠款與給付、保險負債淨變動及佣金費用等項目所抵銷。剩餘的主要獲利似乎來自淨投資收益,進而容易產生「壽險公司主要都是靠投資賺錢」的判斷。
然而,此一判斷並不完全正確。淨投資收益固然表達了壽險公司的投資成果,但尚未完整反映其承擔保險合約義務所產生的財務成本。從經濟實質觀察,壽險公司收取保費並承擔未來給付義務,具有取得長期資金並承擔相應財務成本的效果;惟在IFRS 4財報架構下,保險負債因時間經過及利率假設等因素所產生的影響,通常隱含於保險負債淨變動項下,不易由單一科目直接辨識。此外,壽險公司的獲利來源除利差之外,亦包括理賠經驗等因素所形成之承保與服務結果,但在過去綜合損益表架構下,投資人較難直接觀察相關效果。
接軌IFRS 17之後,壽險公司綜合損益表的閱讀方式將出現結構性改變:
此外,投資人在比對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之比較期間與去年同期財務報告之「淨投資損益」時,可能會發現去年財務報告的「淨投資損益」明明為獲利,但在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的比較期間卻呈現虧損,進而產生「IFRS 17為何會影響淨投資損益」的疑惑。
其主要原因在於過去作為IFRS 9與IFRS 17接軌時程落差過渡措施的「覆蓋法」將不再適用。覆蓋法係IFRS 4為因應IFRS 17晚於IFRS 9適用所增設之過渡安排,允許符合條件之金融資產部分損益效果於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間進行重分類。隨著IFRS 17正式接軌,相關過渡措施亦隨之退場。
過去多數壽險公司將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股票等權益類投資,透過覆蓋法將評價損益呈現於其他綜合損益,並將已實現資本利得反映於當期損益。接軌後,由於覆蓋法不再適用,金融資產之分類與衡量須回歸IFRS 9之規定,因此多數壽險公司面臨下列會計分類與損益波動管理議題:
相較於綜合損益表的結構性改變,資產負債表在形式上與過去IFRS 4財務報告相比,或許未必有太過明顯的差異;但保險合約負債的衡量基礎,則出現了根本性的改變。
在IFRS 4之下,臺灣保險業衡量保險負債時所採用的折現率與各項假設,通常係依照商品銷售時之商品計算說明書所決定,後續未隨市場利率變動或公司實際經驗即時調整。相較之下,IFRS 17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日的現時估計為基礎衡量保險合約負債。
在IFRS 17下,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保險合約負債衡量基礎的改變,將使過去較偏向靜態的資產負債表,轉為更能反映現時估計與市場變動的動態報表。也因此,IFRS 17首次適用時,準則及相關過渡規定允許保險公司在符合條件下重新指定金融資產之分類,以降低保險合約負債與金融資產衡量基礎不一致所造成之會計錯配。
一般而言,在資產與負債均屬同一幣別,且其價值對利率變動之敏感度相近的情況下,兩者均以較能反映現時利率變動的方式衡量,確實可能降低市場利率變動對淨值之衝擊。然而,國內壽險公司普遍存在資產以美元為主、負債以新臺幣為主的情況,臺美利率走勢未必總是一致,即使方向相同,也可能因變動幅度不同,而對公司淨資產產生不小的影響。
因此對於四年前依IFRS 9重大經營模式改變,而將大批債券等固定收益投資由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的壽險公司而言,在首次適用IFRS 17時,是否於符合IFRS 9及IFRS 17過渡規定之前提下,將部分原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改以FVOCI衡量,將成為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判斷。
此外,部分資產負債科目在接軌IFRS 17之後亦可能進行重分類或表達方式調整,例如:
過去投資人往往難以透過財務報表了解公司準備金或保險負債之變動原因。IFRS 17則要求公司以不同維度揭露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由期初至期末的變化,使投資人得以進一步理解保險合約負債變動對損益、其他綜合損益及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
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係依IFRS 17第100段所編製。該調節表將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帳面金額,依剩餘保障負債(Liability for remaining coverage,LRC)以及已發生理賠負債(Liability for incurred claims,LIC)項目,搭配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等項目進行調節。透過該調節表,投資人可理解保險合約負債從期初至期末之變化原因,以及相關變動對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之影響。
由於保險合約負債之估計係以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及折現為基礎,因此隨著保險服務之提供,企業將與當期服務相關之預期理賠與費用、風險調整釋放及CSM釋放等組成保險收入,同時剩餘保障負債相應減少。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企業認列保險服務費用並增加已發生理賠負債;後續實際支付理賠時,則減少已發生理賠負債。
此外,由於IFRS 17下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已涵蓋原先於IFRS 4下分別列示之應收保費、應付保險賠款及給付等項目,因此,於調節表最下方亦將揭露所收取之保費、所支付之已發生理賠及其他保險服務費用,以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等現金流入與流出項目,對保險合約負債之影響。
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要素調節表係依IFRS 17第101段所編製。該調節表主要針對非採保費分攤法衡量之保險合約,依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估計、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及CSM等組成要素,揭露財務報導期間內各要素自期初至期末之變化。
由於CSM代表尚未賺得且將隨未來服務提供而認列之預期利潤,投資人可透過CSM調節表觀察公司整體未來利潤來源之變化,例如本期新契約所增加之CSM是否超過本期隨服務提供而釋放至保險收入之CSM,或本期公司對未來假設之更新,對CSM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
舉例而言,以下以死亡保險為例:
惟須注意,若為年金保險或其他承擔長壽風險之商品,死亡率變動對保險負債與CSM之影響方向可能與死亡保險不同。因此,投資人在閱讀CSM變動時,仍須搭配商品類型及公司揭露之假設變動原因一併判斷。
此外,與過去服務有關之變動之經驗調整,有助投資人觀察公司實際理賠及費用是否與原先預期一致:
投資人在了解CSM為壽險公司銷售保險合約所產生之未實現利潤後,或許接下來關注的問題便是,這些利潤將於何時在損益表中實現。透過IFRS 17第109段所要求揭露之「所發行保險合約其合約服務邊際預期認列損益之時間區間」,投資人可掌握公司帳上CSM未來利潤實現之時間表,有助於提升公司未來損益之可預測性。
在檢視綜合損益表時,若公司適用變動收費法(Variable Fee Approach,VFA)衡量之保險合約比重較高,投資人可能會因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之金額及正負號變化而感到困惑。此時,透過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明細表,可進一步了解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主要由下列項目構成:
因此,IFRS 17附註揭露不僅提供保險合約負債變動的明細,更使投資人得以從保險服務結果、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CSM變動及經驗調整等角度,重新理解壽險公司的獲利來源、風險承擔及未來利潤釋放情形。
IFRS 17不僅改變壽險業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式,使投資人更易於辨識公司獲利來源,亦透過強化附註揭露,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其最重要的變革之一,在於保險收入不再以保費收取作為主要表達基礎,而係改依保險服務之提供情形認列,與IFRS 15「收入隨服務提供而認列」之精神更為一致。隨著保險服務逐期提供,合約服務邊際(CSM)亦將逐步釋放並於「保險服務期間」認列損益,使壽險業財務報表之收入認列邏輯更接近其他產業,進而提升財務資訊之可比性。另一方面,IFRS 17透過現時估計之要求,使保險合約負債由較靜態之衡量模式轉為動態衡量,讓投資人得以及時觀察公司對未來現金流量、風險及市場環境變化之最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