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閱讀壽險公司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

如何閱讀壽險公司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
  • Jun 11 2026
陳賢儀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執業會計師
張家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執業會計師

距離IASB於2017年5月發布IFRS 17的最終準則,經過9年的時間,臺灣終於迎來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由於IFRS 17要求企業於首次適用時提供重編後之比較期間資訊,因此,臺灣雖然自2026年起首次適用IFRS 17,惟企業仍須以比較期間期初作為轉換日(即開帳日)。換言之,首次適用日為2026年1月1日,亦即IFRS 17之開帳日為2025年1月1日。以下將針對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重要附註揭露進行說明。

一、綜合損益表

對於臺灣的投資人而言,通常最為關心的是一家公司是否獲利、EPS是否成長,以及預計發放之股利為何。再進一步,投資人則會開始研究這家公司是如何獲利、其獲利來源為何,以及未來是否具有成長前景。在接軌IFRS 17之前,投資人打開壽險公司的綜合損益表,除了看到最下方的稅前淨利與EPS之外,要進一步看出一家壽險公司的獲利來源,確實存在先天上的困難。

首先,投資人會在營業收入中看到金額龐大的保費收入,但同時又會發現相關金額幾乎被營業成本項下的保險賠款與給付、保險負債淨變動及佣金費用等項目所抵銷。剩餘的主要獲利似乎來自淨投資收益,進而容易產生「壽險公司主要都是靠投資賺錢」的判斷。

然而,此一判斷並不完全正確。淨投資收益固然表達了壽險公司的投資成果,但尚未完整反映其承擔保險合約義務所產生的財務成本。從經濟實質觀察,壽險公司收取保費並承擔未來給付義務,具有取得長期資金並承擔相應財務成本的效果;惟在IFRS 4財報架構下,保險負債因時間經過及利率假設等因素所產生的影響,通常隱含於保險負債淨變動項下,不易由單一科目直接辨識。此外,壽險公司的獲利來源除利差之外,亦包括理賠經驗等因素所形成之承保與服務結果,但在過去綜合損益表架構下,投資人較難直接觀察相關效果。

接軌IFRS 17之後,壽險公司綜合損益表的閱讀方式將出現結構性改變:

  • 「保險服務結果」係呈現保險服務本身所產生之損益。IFRS 17以「保險收入」取代過去的「保費收入」,除使收入認列由現金基礎調整為與其他行業一致的應計基礎外,更重要的是將投資組成部分排除於收入之外。壽險公司所銷售的部分商品具有較高儲蓄性質,其經濟實質類似於保戶將資金存放於壽險公司。過去壽險公司將此類金額納入保費收入,可能使投資人誤認公司銷售量高即代表獲利能力高;然而,實質上超過半數的保費收入未來須返還予保戶,對獲利並無直接貢獻。在IFRS 17下,保險收入僅包含公司預期理賠費用及隨保險服務提供所認列之利潤,可有效避免投資人產生誤解。此外,若搭配「保險服務費用」進行比較,投資人將能較過去更清楚觀察保險本業之服務結果,並進一步分析死亡率、罹病率、費用率及理賠經驗等因素對獲利之影響。
  • 「財務結果」除呈現既有的淨投資收益外,亦透過「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反映保險合約負債因貨幣時間價值及財務風險所產生之影響。投資人可搭配觀察淨投資收益與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以分析壽險公司投資報酬與保險合約財務成本之配合情形,進而更完整理解利差來源。
  • 「其他營業結果」則包含不屬於保險服務結果或財務結果之其他營業項目,例如符合IFRS 15規範之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相關成本等。
  • 其他綜合損益OCI部分,IFRS 17允許企業就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選擇是否全數列入損益,或將其拆分列報於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若公司選擇將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拆分列報,則部分因折現率變動所產生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影響,可能列入其他綜合損益,與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較佳之互抵效果。

此外,投資人在比對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之比較期間與去年同期財務報告之「淨投資損益」時,可能會發現去年財務報告的「淨投資損益」明明為獲利,但在第一本IFRS 17財務報告的比較期間卻呈現虧損,進而產生「IFRS 17為何會影響淨投資損益」的疑惑。

其主要原因在於過去作為IFRS 9與IFRS 17接軌時程落差過渡措施的「覆蓋法」將不再適用。覆蓋法係IFRS 4為因應IFRS 17晚於IFRS 9適用所增設之過渡安排,允許符合條件之金融資產部分損益效果於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間進行重分類。隨著IFRS 17正式接軌,相關過渡措施亦隨之退場。

過去多數壽險公司將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股票等權益類投資,透過覆蓋法將評價損益呈現於其他綜合損益,並將已實現資本利得反映於當期損益。接軌後,由於覆蓋法不再適用,金融資產之分類與衡量須回歸IFRS 9之規定,因此多數壽險公司面臨下列會計分類與損益波動管理議題:

  • 為避免股票市價波動直接衝擊當期損益,公司可能將符合條件且非持有供交易之股票投資,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OCI)。惟權益工具一經指定為FVOCI,其公允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處分時累積損益不得重分類至當期損益,與過去覆蓋法下處分效果之呈現方式不同。
  • 基金及ETF於IFRS 9下須視其法律形式、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及是否符合權益工具定義判斷分類。實務上,許多基金及ETF因不符合IFRS 9下權益工具之定義,亦不符合僅為本金及利息支付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通常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FVTPL)。
  • 惟主管機關後續就符合特定條件之被動型無槓桿新臺幣計價海外債券指數型基金,依相關實務釋例提供會計分類判斷指引,使符合條件者得依該等判斷基礎評估是否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資產負債表

相較於綜合損益表的結構性改變,資產負債表在形式上與過去IFRS 4財務報告相比,或許未必有太過明顯的差異;但保險合約負債的衡量基礎,則出現了根本性的改變。

在IFRS 4之下,臺灣保險業衡量保險負債時所採用的折現率與各項假設,通常係依照商品銷售時之商品計算說明書所決定,後續未隨市場利率變動或公司實際經驗即時調整。相較之下,IFRS 17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日的現時估計為基礎衡量保險合約負債。

在IFRS 17下,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估計,實務上常稱為最佳估計負債。企業須以資產負債表日之現時假設,估計保險合約邊界內未來現金流入與流出,並以反映貨幣時間價值、保險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及流動性特性的折現率折現。
  • 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係企業因承擔非財務風險所要求之補償,依主管機關要求採用75%之信賴水準。
  • 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係IFRS 17新增之重要概念。CSM代表保險合約群組尚未賺得、預期將隨未來保險服務提供而認列之利潤。IFRS 17透過CSM遞延首日利益,避免企業在承作有利可圖之保險合約時立即認列全部預期利潤;後續則隨著保險合約服務之提供,逐期將CSM認列為保險收入。
    由於CSM具有滾動計算的特性,亦即以前期末餘額作為本期之期初數,再依新契約、利息增額、與未來服務相關之履約現金流量變動及當期服務釋放等項目調整,因此CSM的開帳數對後續各期財務報告具有長期影響。
    為處理首次適用IFRS 17時既有保險合約之開帳問題,IFRS 17針對過渡日已存在之保險合約組合,提供三種過渡轉換方法,預設方法為完全追溯法,亦即回到保單發單時點,依照IFRS 17原則重新計算至過渡日。若完全追溯法在實務上不可行,則可進一步採用修正式追溯法公允價值法
    由於主管機關要求保險公司需於2023年完成IFRS 17導入系統建置,故2024年所發行之新契約已有較完整資料可依IFRS 17衡量;至於過渡日前已存在之舊契約,若完全追溯法實務上不可行,則可依IFRS 17規定採修正式追溯法或公允價值法決定過渡日之CSM。所謂公允價值法,係於過渡日依IFRS 13衡量保險合約組合之公允價值,並以該公允價值與過渡日履約現金流量之差額,作為該組合於過渡日CSM或損失組成部分之基礎。

保險合約負債衡量基礎的改變,將使過去較偏向靜態的資產負債表,轉為更能反映現時估計與市場變動的動態報表。也因此,IFRS 17首次適用時,準則及相關過渡規定允許保險公司在符合條件下重新指定金融資產之分類,以降低保險合約負債與金融資產衡量基礎不一致所造成之會計錯配。

一般而言,在資產與負債均屬同一幣別,且其價值對利率變動之敏感度相近的情況下,兩者均以較能反映現時利率變動的方式衡量,確實可能降低市場利率變動對淨值之衝擊。然而,國內壽險公司普遍存在資產以美元為主、負債以新臺幣為主的情況,臺美利率走勢未必總是一致,即使方向相同,也可能因變動幅度不同,而對公司淨資產產生不小的影響。

因此對於四年前依IFRS 9重大經營模式改變,而將大批債券等固定收益投資由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的壽險公司而言,在首次適用IFRS 17時,是否於符合IFRS 9及IFRS 17過渡規定之前提下,將部分原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改以FVOCI衡量,將成為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判斷。

此外,部分資產負債科目在接軌IFRS 17之後亦可能進行重分類或表達方式調整,例如:

  • 原先帳列於放款項下的保單貸款與墊繳保費,接軌後被納入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其主要原因在於,若保單貸款或自動墊繳保費所產生之現金流量與保險合約權利義務高度相互關聯,且不符合IFRS 17下可明確區分並單獨適用其他準則之條件,則不得任意拆分,而應納入保險合約整體衡量。
  • 相較於IFRS 4下的保險負債,IFRS 17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範圍更強調保險合約邊界內之權利義務與相關現金流量。屬於保險合約權利義務及合約邊界內之應收、應付現金流量,例如部分應收保費、預收保費、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及應付保單紅利等,於IFRS 17下通常納入保險合約負債中,而不再以個別應收、應付科目單獨表達。
  • 對於屬於IFRS 17適用範圍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與保戶帳戶價值相關之義務已納入保險合約負債衡量,因此過去單獨列示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負債,於接軌後不再單獨列報。

三、附註揭露

過去投資人往往難以透過財務報表了解公司準備金或保險負債之變動原因。IFRS 17則要求公司以不同維度揭露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由期初至期末的變化,使投資人得以進一步理解保險合約負債變動對損益、其他綜合損益及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

1. 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

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調節表係依IFRS 17第100段所編製。該調節表將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帳面金額,依剩餘保障負債(Liability for remaining coverage,LRC)以及已發生理賠負債(Liability for incurred claims,LIC)項目,搭配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等項目進行調節。透過該調節表,投資人可理解保險合約負債從期初至期末之變化原因,以及相關變動對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之影響。

  • 剩餘保障負債代表公司對於尚未提供之保險合約服務所承擔之義務,可概略類比於IFRS 4下與未來保障相關之責任準備與未滿期保費準備,但兩者之衡量基礎與會計意涵不盡相同。
  • 已發生理賠負債代表公司對於保險事故已發生但尚未完全清償之理賠義務所作之估計,可概略類比於IFRS 4下之賠款準備,但在IFRS 17下亦須依現時估計及折現等規定衡量。

由於保險合約負債之估計係以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及折現為基礎,因此隨著保險服務之提供,企業將與當期服務相關之預期理賠與費用、風險調整釋放及CSM釋放等組成保險收入,同時剩餘保障負債相應減少。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企業認列保險服務費用並增加已發生理賠負債;後續實際支付理賠時,則減少已發生理賠負債。

此外,由於IFRS 17下保險合約負債之衡量,已涵蓋原先於IFRS 4下分別列示之應收保費、應付保險賠款及給付等項目,因此,於調節表最下方亦將揭露所收取之保費、所支付之已發生理賠及其他保險服務費用,以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等現金流入與流出項目,對保險合約負債之影響。

2. 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要素調節表

保險合約資產負債要素調節表係依IFRS 17第101段所編製。該調節表主要針對非採保費分攤法衡量之保險合約,依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估計、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及CSM等組成要素,揭露財務報導期間內各要素自期初至期末之變化。

由於CSM代表尚未賺得且將隨未來服務提供而認列之預期利潤,投資人可透過CSM調節表觀察公司整體未來利潤來源之變化,例如本期新契約所增加之CSM是否超過本期隨服務提供而釋放至保險收入之CSM,或本期公司對未來假設之更新,對CSM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

舉例而言,以下以死亡保險為例:

  • 若公司預期未來因新藥發明或醫療進步,使死亡率降低,則對死亡保險而言,未來預期理賠現值可能減少,並在符合IFRS 17規定之前提下增加CSM。
  • 反之,若公司預期新的疫情來襲而使死亡率上升,則死亡保險之未來預期理賠現值可能增加,並在符合IFRS 17規定之前提下減少CSM。

惟須注意,若為年金保險或其他承擔長壽風險之商品,死亡率變動對保險負債與CSM之影響方向可能與死亡保險不同。因此,投資人在閱讀CSM變動時,仍須搭配商品類型及公司揭露之假設變動原因一併判斷。

此外,與過去服務有關之變動之經驗調整,有助投資人觀察公司實際理賠及費用是否與原先預期一致:

  • 若實際理賠或費用大於預期,可能代表公司所承保之保戶風險狀況較預期為高、核保或理賠管理經驗與假設存在落差,亦可能係醫療通膨、事故頻率上升、商品組合改變或精算假設過於樂觀等因素所致。
  • 若實際理賠或費用小於預期,則可能代表公司所訂定之精算假設較為保守,或公司之核保、理賠管理及費用控管較預期有效,亦可能受到短期經驗波動、商品組合或外部環境因素影響。

3. 所發行之保險合約其合約服務邊際預期認列損益時間區間

投資人在了解CSM為壽險公司銷售保險合約所產生之未實現利潤後,或許接下來關注的問題便是,這些利潤將於何時在損益表中實現。透過IFRS 17第109段所要求揭露之「所發行保險合約其合約服務邊際預期認列損益之時間區間」,投資人可掌握公司帳上CSM未來利潤實現之時間表,有助於提升公司未來損益之可預測性。

4. 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明細表

在檢視綜合損益表時,若公司適用變動收費法(Variable Fee Approach,VFA)衡量之保險合約比重較高,投資人可能會因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之金額及正負號變化而感到困惑。此時,透過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明細表,可進一步了解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主要由下列項目構成:

  • 變動收費法衡量合約之標的項目公允價值變動:若公司之投資型商品、分紅保單或其他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採變動收費法衡量,由於保險合約負債會隨標的項目之公允價值變動而調整,因此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亦會受到標的項目投資損益之影響。舉例而言,當標的項目產生投資利益時,通常代表公司對保戶之給付義務增加,因而認列保險財務費用;反之,若標的項目產生投資損失,則保險合約負債可能下降,並認列保險財務收益。
  • 計息影響:此項主要包括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CSM)依鎖定利率計息所產生之影響。就保險合約負債而言,此部分通常反映為保險財務費用。
  • 利率或其他財務假設變動之影響:若公司選擇將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拆分列示於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OCI),則利率或其他財務假設變動對保險合約負債之影響,可能部分列入OCI,部分列入損益。對於利率變動型、分紅保單或其他具有參與特性之商品而言,由於標的項目獲利時,公司可能須與保戶分享利益;但標的項目虧損時,保戶所承擔之損失通常受到最低保證或其他合約條款限制,因此會形成不對稱給付。此種不對稱性所產生之選擇權與保證之時間價值(Time Value of Options and Guarantees,TVOG)變動,亦可能影響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

因此,IFRS 17附註揭露不僅提供保險合約負債變動的明細,更使投資人得以從保險服務結果、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CSM變動及經驗調整等角度,重新理解壽險公司的獲利來源、風險承擔及未來利潤釋放情形。

四、總結

IFRS 17不僅改變壽險業綜合損益表之表達方式,使投資人更易於辨識公司獲利來源,亦透過強化附註揭露,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其最重要的變革之一,在於保險收入不再以保費收取作為主要表達基礎,而係改依保險服務之提供情形認列,與IFRS 15「收入隨服務提供而認列」之精神更為一致。隨著保險服務逐期提供,合約服務邊際(CSM)亦將逐步釋放並於「保險服務期間」認列損益,使壽險業財務報表之收入認列邏輯更接近其他產業,進而提升財務資訊之可比性。另一方面,IFRS 17透過現時估計之要求,使保險合約負債由較靜態之衡量模式轉為動態衡量,讓投資人得以及時觀察公司對未來現金流量、風險及市場環境變化之最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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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賢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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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會計師,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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