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透明化──VASP業者面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的新挑戰

稅務資訊透明化 VASP業者面臨加密資產申報框架
  • Aug 14 2026
胡友貞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
原文收錄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606(78期)

導言

全球稅務透明化的浪潮已從傳統金融市場加速蔓延至加密資產市場,截至2026年2月,已有76個國家/地區承諾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制定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到2026年3月,其中56個國家更簽署了「多邊主管機關協議」(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為2027年起未來的稅務資訊自動交換鋪路。目前臺灣雖然尚未正式公布導入CARF之計畫,但隨著「虛擬資產服務法」即將立法通過,對「虛擬資產服務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VASP)的營運條件、合規程序與監督機制等規範漸於完備後,為健全市場機制避免透過虛擬資產交易來做不當的租稅安排,CARF的導入是勢在必行,臺灣的VASP業者不能不提前了解並規劃CARF下的遵循義務。

CARF是什麼?稅務資訊透明化再升級

隨著虛擬資產市場在全球快速增長,規模逐漸擴大,為避免虛擬資產逐漸成為跨境逃漏稅的新管道,OECD於2022年完成CARF的制定,目標是將「自動資訊交換」之機制(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從傳統金融領域延伸至虛擬資產領域,確保各國稅務機關能有效掌握納稅義務人的虛擬資產交易資訊。

CARF高度參考現行傳統金融機構遵循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架構,要求應申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對其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向所在國稅務機關申報投資人的相關交易資訊。利用虛擬資產服務商協助交易進行(Effectuating Exchange Transactions)的功能,作為稅務機關掌握虛擬資產交易資訊的重要窗口。CARF對稅務資訊透明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三個層面:

第一、提升虛擬資產交易的可追溯性,讓稅務機關能更有效辨識納稅義務人;

第二、降低跨境逃漏稅風險,防止納稅人利用虛擬資產的匿名性與跨境特性規避稅務;

第三、確保各國稅基不被侵蝕,維護稅收公平性。

從全球承諾與導入時程來看,CARF的推動速度相當快速。截至2026年2月,已有76個國家/地區承諾導入CARF,其中56個國家已簽署MCAA,啟動資訊交換機制。承諾2027年首次交換的國家,應自2026年1月1日起開始蒐集資料;承諾2028年首次交換的國家,則自2027年1月1日起開始蒐集。

CARF如何運作?VASP的角色與申報義務

理解CARF的第一步,是釐清誰是應「申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RCASP)。根據CARF定義,凡以為客戶或代表客戶促成虛擬資產交易(Effectuating Exchange Transactions)為業者,均可能被認定為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作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所、作為中介機構的經紀商、提供交易平台之業者(無論是否提供託管服務),或是部分的錢包商等等。無論VASP採取何種商業模式,只要涉及促成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換,就可能落入CARF的申報範圍。

虛擬貨幣打破國境運作方式也影響了VASP的CARF申報義務。VASP若在某國具有以下任一種實體關聯(Nexus),即可能在該國產生申報義務,例如稅務居民身分、依當地法律設立、實質營運管理所在地(Place of Management),或擁有營業場所(Regular Place of Business)。一家VASP可能同時在多個國家產生申報義務。舉例而言,在不考慮各國對虛擬貨幣商的監理法規的假設前提下,一家在新加坡註冊、管理團隊位於香港、並在臺灣設有營業據點的VASP,可能需要同時向新加坡、香港與臺灣的稅務機關申報。

至於盡職調查程序,VASP須執行以下步驟:辨識客戶身分(個人或實體)、取得客戶的稅務居住地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進行合理性檢查(Reasonableness Test),以驗證客戶提供資訊的正確性,以及識別實體客戶的具控制權人資訊(Controlling Persons)。盡職調查主要目的之一,在於辨識客戶或具控制權人的稅務居民身分,並同時蒐集客戶之應申報資訊,雖然這些程序與既有的防制洗錢(Anti-Money Laundering,AML)與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KYC)流程有部分重疊,但CARF對稅務資訊的要求更為具體,例如客戶的稅籍編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應申報資訊之範圍包括客戶基本資料(姓名、地址、稅務居住地、稅籍編號)、應申報交易,以及交易金額與日期。應申報之交易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交換交易」(Exchange Transactions),指的是以虛擬資產交換法幣或其他虛擬資產的交易。其中,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例如比特幣換以太幣,也被視為「交換交易」,須列入申報範圍,無論該交易在當地的稅法規定下是否構成應稅之處分損益。

第二類是「移轉」(Transfers),包括質押貸款(Collateralised Loans)、流動性質押(Liquid Staking)等特定交易型態。若VASP知悉交易為「質押貸款」(即以虛擬資產作為抵押品借入法幣或其他虛擬資產),應申報為「移轉」而非「交換交易」。

臺灣VASP如何因應?導入CARF的挑戰與實務痛點

傳統金融機構因為在主管機關的高度監理下,已訂有嚴謹的內部控制、作業流程制度據以規範,在導入CRS之時,可以運用現行既有內部控制框架以及擴充現有資訊系統因應CRS的遵循要求。但對VASP而言,CARF的導入將帶來多重實務挑戰。

一、實質關聯問題

與傳統稅務規則中的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相比,CARF採取較為廣義之實質關聯認定,若僅有營業據點或甚至只是客服中心,即使未在當地有註冊登記,仍可能被視為在當地具有實質關聯,而需要就同一筆交易在多個國家產生申報義務。然而各國對於CARF的立法進度不一(例如:歐盟2026年生效、美國預計於2028年生效),VASP業者應盤點在全球的實質關聯地點,並追蹤各國立法進度,以掌握完整的合規時程與重疊義務。

二、資料取得與品質挑戰

CARF要求VASP取得客戶的稅務居住地、TIN等資訊,這些資訊過往可能未納入KYC流程。業者需建立新的客戶資料蒐集流程(如客戶的自我證明表格),此外,由於應申報資料是以交易為基礎,且涉及各種不同虛擬資產,業者必須確保交易資料蒐集完整、準確(包括交易時間、虛擬資產類型、法幣價值、各虛擬資產市值等等)。傳統金融機構在CRS規範下,申報的是金融帳戶年度餘額或是當年度計入金融帳戶的收入總額,相較之下,CARF應申報資料的細緻度以及複雜程度大幅提升。

三、資訊系統與基礎建設改造

業者須開發或升級系統以支援CARF XML Schema格式、進行合理性檢查、產生申報檔案。許多業者既有系統並未設計因應CARF的稅務申報功能,需重新規劃資料架構與報表邏輯,同時考量應申報資訊的正確性及完整性,資訊系統與基礎建設的改造將會是一項重大的投資。

四、分類不確定性及跨國差異

虛擬資產市場發展迅速,商品多元,許多新興交易型態,如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DeFi)、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實體資產代幣化(Real World Tokenisation,RWA)的申報處理尚未有明確指引,且須搭配各國監理機關對這些虛擬資產商品規範才能夠合理判斷,例如與實體金融資產連結的RWA,究竟應歸類為虛擬資產或是金融資產,各國對於RWA的監理分類是否相同等等。因此,業者除了需要密切關注OECD與各國稅務機關的後續更新之外,監理機關的判斷亦是需要持續追蹤的焦點。此外,各國對於特定產品的監理分類可能不同,例如穩定幣應依CARF或CRS 2.0申報,在不同的監理分類之下若涉及在不同國家負有申報義務,業者應如何判斷適用哪個框架?建議逐一檢視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特性(例如:穩定幣是否具有債權性質、是否受特定國家監管)、訂定產品分類評估流程,確保每筆交易都能正確歸類至CARF或CRS 2.0。

虛擬資產與傳統金融環境的結合:傳統金融機構與VASP在CARF與CRS申報框架下的交互影響

OECD在發布CARF的同時,也同時發布了CRS 2.0版本。CRS雖然著重於實體世界的金融資產,但為了順應虛擬資產產品的開發,解決虛擬資產與實體金融資產結合下應適用申報框架的問題,因此產生了2.0的更新版本。此更新版本將虛擬資產產品以經濟功能導向來分類,而並非僅依照是否運用加密技術及區塊鏈等形式來決定適用的框架,具體的例子就是穩定幣。根據CARF與CRS 2.0的指引,某些符合條件的穩定幣雖然是運用區塊鏈技術,但其功能與「數位法幣」或「數位銀行存款」相當,對發行人具有債權性質、以同一法幣計價,以及可按面值贖回,因此應該被視為金融資產而應依CRS 2.0申報。至於不符合上述CRS 2.0條件的虛擬資產(包括大部分加密貨幣與部分穩定幣)則應依CARF申報。

虛擬資產與傳統金融環境的結合,也同時影響中間機構的參與程度以及扮演的角色,不僅影響虛擬貨幣原生企業(Crypto-native Enterprises),也對從事加密資產交易的傳統金融機構構成合規挑戰。例如,若銀行提供虛擬資產託管、交易平台或經紀等服務,可能被視為應申報之加密資產服務商(RCASP),則須根據CARF承擔相應的盡職調查與申報義務。綜觀現行虛擬資產發展趨勢,讓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與VASP業者都要重新檢視自身業務在CARF與CRS這兩個申報框架分別的申報義務。此外,各國對不同穩定幣的監理分類不同,導致「同一產品在不同國家可能適用不同申報框架」的不確定性。例如,某款穩定幣在歐盟可能被視為「電子貨幣」而適用CRS 2.0,但在新加坡可能被視為「虛擬資產」而適用CARF。對VASP來說必須逐一檢視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特性,並針對每個營運國家進行個案評估。

未來臺灣的適用情境以及對投資人的影響

臺灣是否導入CARF,目前時程未明,但可以預期的是,CARF的到來意味著虛擬資產產業正式進入「稅務透明化」新常態。鑑於全球趨勢與臺灣既有CRS實施經驗(臺灣自2019年起實施CRS),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確立VASP的合法地位以及業務範圍與虛擬資產的監理框架,接著再納入CARF之申報機制,可以進一步健全市場機制,並且避免利用虛擬資產作為租稅規避工具。

若臺灣未來導入CARF,在臺VASP將面臨雙重合規壓力:一方面是國內專法監理(業務核准、資本額、內控、AML/CFT等),另一方面是國際稅務申報(CARF盡職調查與報告義務),雙重法遵要求將大幅增加營運成本與複雜度。但CARF的影響並非等臺灣導入實施後才需處理,服務跨境客戶的業者仍可能在其他國家(如香港、新加坡、歐盟)產生申報義務,臺灣VASP應及早盤點現有流程與系統能力,主動掌握國際與本地法規動態,將合規挑戰化為強化治理與建立競爭優勢的契機。

CARF的實施將揭露投資人的稅務居民身分資訊以及虛擬資產交易,配合跨國自動資訊交換機制,各國稅局能夠更有效掌握交易資訊,因此,投資人除了檢視自身的投資組合之外,也要正視虛擬資產交易在各國的稅務遵循義務。作為服務投資人的VASP業者,同時要思考設計清楚的隱私政策與資料使用說明,向客戶說明稅務資訊蒐集的法律依據與用途,以及蒐集自我證明表單的要求,在營運合規與提供優質服務體驗中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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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友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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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會計師,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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