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天堂欲走還留?從滿足經濟實質5大要件談起

曾 博昇 數位長暨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 PwC Taiwan 2019-05-10

經濟實質狂潮即將迫近所有廣大台商

今年台商企業與個人心中最大的一隻黑天鵝,除了中美貿易戰外,就屬免稅天堂普遍採行經濟實質制度了。BVI與開曼群島等數十個免稅天堂自去年底起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須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對多數公司而言,除非適用豁免規定,從今年6月底開始,就要對這些活動所帶來的所得在當地建立相匹配的實質與配備,並將於明年底進行首次申報。無法證明具有實質者,可能被處以數萬美金罰鍰,甚至被撤銷營業登記,相關資訊並可能交換給其他國家。如今大限已經迫近。

此制度在數十個免稅天堂國家普遍性實施,主要基於OECD與歐盟之要求,並對各該國家的立法與執行進行持續性監督。為防止低稅負管轄區的公司在沒有相應經濟活動的情況下,從一些可移轉的活動中獲取利潤,OECD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BEPS)第五項行動計畫 – 打擊有害稅務實務( Harmful tax practice, BEPS Action 5),促使這些低稅負或免稅的地區修改當地稅制,以符合國際反避稅最低標準。歐盟也多次對各國進行審查,將不符合要求者列入不合作租稅管轄區的黑名單或灰名單中,這些少數不合作的國家及當地的公司,將面臨可能的經濟或稅務制裁。這些免稅天堂涵蓋了台商常用的各種免稅天堂所在地,包括:開曼群島、BVI、百慕達群島等。面對此一普遍性的風潮,廣大台商幾乎無人得以全身而退。

滿足經濟實質之要件

一般而言較常見的經濟實質單行法規皆是參考OECD全球標準的要求所制定,各國規定或有些微差異且細部規定尚待公布,但整體而言類似。以下參照BVI與開曼群島的規定,分別說明之:

  1. 所適用的相關主體
    原則上,在當地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等組織,包括新設或既有公司,都應被視為應申報主體(Relevant Entities),但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可被排除。主張為境外稅務居民需提交納稅證明等文件,以證明相關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所得已在當地申報徵稅。
  2. 須具備足夠的營運實質配備
    該公司一旦涉及法規中所規定的九大類相關活動,在當地就必須具備與取得該類所得相匹配之配備。換言之,這些公司必須備妥足夠且合適的1)當地員工、2)當地營運處所,與3)營運費用,以供在當地從事此類積極核心收入創造活動(CIGA)。這些活動可委託其他業者運用合適的資源與配備代為執行,惟公司需保有監督管理控制職能,且實質活動也仍須在免稅天堂國家當地進行。
  3. 該公司在當地被實質管理控制
    董事會的開立必須要能夠證明董事具備適當的能力與資格,有一定數量的董事於開曼當地出席,並依據相關的營運活動,在當地開立適當次數的董事會,該公司方得被認定在當地被實質管理控制。
  4. 從事九大類相關活動
    九大類相關活動包括集團總部、銷售與服務中心、融資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及無形資產之提供。台商普遍運用免稅天堂所從事的業務中,會落入九大類的包括:進行貿易轉單業務、擔任集團資金中心貸與關係企業資金收取利息,或是為其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收取服務費等等。若所執行活動不落入九大類相關活動類型,原則上則不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例如部分符合條件的理財活動如專門投資基金、債券等商品,若不落入控股公司等類型或是屬於投資基金此類豁免個體,則可免於建立實質。
  5. 控股公司適用較寬鬆之規定
    控股活動適用較低限度的實質營運要求,例如不需要於當地開立董事會,且可以外包當地專業機構提供員工及辦公室的要求。依照控股活動的類型與複雜程度之不同外包的內容與方式可能亦有差異,倘若從事積極性管理相關權益性投資時,仍需對此在當地建立合適的員工及辦公室配備。

或「留」或「走」企業應即刻評估

  • 留 –  建立實質或申請豁免需考慮當地資源與本身營運特性

公司經評估若要依照境外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建立實質,需在免稅天堂當地配備足夠的全職員工、當地辦公室與(或)費用支出。建立經濟實質需要考量當地的資源、相關成本、營運可行性等因素。要在當地開幾次董事會,董事的資格應該達到何種要求,都將影響境外公司在當地是否被實質管理控制的判準。

若考慮要主張為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民,因而免於在免稅天堂當地建立經濟實質要求者,亦須考慮該地點當地的稅制、申報納稅的情況與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發證明的取得因素。

上述不同安排都須注意在申報年度結束日期前預留足夠的準備時間,這些都將與各該企業或個人現有的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密切相關,具體評估時要尋求專業諮詢,審慎考量。此外,也需要注意申報截止日期,保留足夠的準備時間。

  • 走 – 評估並規畫調整方案

面對全球反避稅的環境所帶來的制度變化,台資企業及個人應思考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特別針對控股活動以外的其他應申報活動,例如配銷活動及無形資產活動等。調整方案包括調整交易模式、控股架構或遷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等,每個調整方案都會有相對的成本及效益,企業應做好妥善的分析評估,才能做成正確的決策。例如:得思考可否申請轉投資所在地免稅重組、遷冊時得否適用財政部新函令母公司免將其投資損益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資金若回台得否走專法途徑降低相應稅負等。

在選擇新的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時,亦需考慮各項國內外反避稅措施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審慎評估。例如:CRS資訊交換打破金融帳戶資訊隱蔽性,在海外公司留存金融資產將面對資訊交換;台灣的CFC(受控外國公司)及PEM(實質管理處所)制度若開始實施,部分低稅區的國家或地區所留存的利潤或轉投資所配發的股利,可能仍然免不了立即拉回母國課稅等。

企業及個人在評估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時,必須全面考量相關因素,並重新檢視資產布局、交易安排與企業營運架構等因素,妥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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