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G-SIB到D-SIB:談系統重要性銀行之資本要求

系統重要性銀行
  • Mar 06 2024

自從2008年美國雷曼兄弟倒閉而引起了世界各地連鎖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監理機關體認到在全球化的發展下,個別國家已無法自外於國際金融之系統風險,因此乃合作制訂各種措施來避免類似情形再生。例如,巴塞爾金融監理委員會(以下稱「巴塞爾委員會」)即要求「國際級系統性重要銀行(Global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s, G-SIB)」持有高於一般銀行之資本比率(以下稱「資本增提」),其將跨國銀行依五大類指標加權評分,總分130分以上者為G-SIB,之後再依分數由低到高區分為五級,第一級銀行必須增提1%資本、重要性每增加一級再增提0.5%,依此類推若被列為最高的第五級則須增提3.5%資本,以預備當金融危機再度發生時,這些G-SIB有足夠的資本自行吸收損失,而減少再向政府求援。

根據2023年最新資料顯示,全球共計有29家跨國銀行被列為G-SIB,其中以美國8家數最多(包括全球唯一被列為最高級別的摩根大通銀行)、中國5家次之、法國有4家、日本和英國則各有3家。如前所述,巴塞爾委員會定義的系統風險指標共有五類,規模大小只是其中之一,然事實上這29家銀行之規模的確非常龐大(故G-SIB也常被稱為「大到不能倒的銀行」),以其中規模最小的一家、美國State Street Bank為例,其資產也達10兆元新台幣之譜,從這個角度來說,台灣的確沒有任何一家業者之規模達到這個境界。

除了G-SIB之外,巴塞爾委員會亦鼓勵世界各國主管機關依需要自行評估、是否制訂「國家級系統重要性銀行(Domestic 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Bank, D-SIB)」的資本標準,並建議各國可依兩項指標來評估其銀行業系統風險的高低:銀行市場集中度及銀行產值佔GDP之比重,這兩項指標越高、表示D-SIB發生危機時對國內經濟的影響越大、資本增提%也應較高。我國金管會已於2019年訂定「系統性重要銀行篩選標準及實施要求」,規定被指定為D-SIB的銀行應自被指定日次年起、分4年平均提列4%資本貼水(包括2%額外法定資本及2%內部管理資本);事實上除了台灣,許多國家亦陸續實施D-SIB資本規定,綜覽亞太地區主要國家(日、韓、星、澳、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施行規定,D-SIB資本增提介於0.2%~2.5%;進一步比對台灣及上述國家之前六大銀行市占集中度,吾人可發現台灣之前六大銀行市占率(42%)較其他國家(介於48%~94%)為低,D-SIB的資本增提卻較高(不分級距一律4%),同時也高於G-SIB之最高等級(3.5%)。

 

G-SIB家數

D-SIB家數

級距

D-SIB資本增提

前六大
銀行市佔率

台灣

0

6

不分級

+4%

42%

日本

3

4

不分級

+0.5%

70%

韓國

0

5

不分級

+1%

73%

新加坡

0

7

不分級

+2%

48%

澳洲

0

4

不分級

+1%

94%

印度

0

3

分五級

+0.2%~1%

62%

印尼

0

14

分四級

+1%~2.5%

72%

馬來西亞

0

3

分兩級

+0.5%~1%

92%

對於企業來說,「資金有價、高低不同」,而其中價格最昂貴的就是自有資金。以國內銀行為例,若用「資本資產訂價模型(CAPM)」計算,自有資金成本率普遍約在10%左右,而目前6家被指定為D-SIB的國內銀行、其加權風險性資產每家平均達2兆元之譜,其多4%的資本增提等於每家必須多準備800億的自有資本,每年等同須多賺進80億的盈餘、才足以支付股東多投入的資金成本,負擔著實不輕。筆者認為,銀行界普遍都能認同「能力越強、責任越大」的道理,然或許可參考其它國家D-SIB的發展、重新考量合理的資本增提標準,以達到於要求D-SIB強化風險意識、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也避免落入懲罰模範生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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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博文
劉 博文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普華國際不動產公司暨資誠普華綠色科技公司董事長,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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