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臉書事件看個資法規範

蔡 朝安 副執行長暨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PwC Taiwan 2018-06-04

經濟日報 蘇秀慧

據報載,英國政治顧問數據公司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在臉書開發一組心理測驗程式,要求受試者授權其存取受試者本身及其朋友在臉書的個人資料,並將這些資料賣給美國數據分析公司,嘗試藉此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

受試者雖然只有27萬人,但加上受試者臉書上的朋友,劍橋分析所掌握的個資多達5,000萬人,引發全球震撼,臉書的股價二天內掉了9.5%、市值瞬間蒸發500億美元,這件事情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如果發生在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沒有相應的規範。

這個事件法律上的意義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探討。以劍橋分析來說,法律違失有二,一是未經授權取得臉友個資,亦即只取得27萬受試者的授權,卻未取得受試者朋友的授權,踩了第一道紅線。二是將蒐集的個資作蒐集目的範圍外的使用,受試者受告知是參與心理測驗,結果資料卻被用來作為政治分析,踩了第二道紅線。

至於臉書,也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臉書是否該創造足夠高的防火牆,以防止第三者劍橋分析「攻城掠地」濫用受試者朋友的個資。這個法律命題,值得探究,因為法律規範似乎沒有清楚說明臉書要蓋多高的牆。二是是否應課責臉書更高的行為義務,臉書在發現劍橋分析違法時,僅下架App及請劍橋分析出具已清除所有違法取得個資的聲明書,法律規範是否應進一步要求通報,及未來防範處理。

此一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上適用的情形如何呢?首先,劍橋分析因未經授權取得臉友個資,及將蒐集的個資作蒐集目的範圍外的使用,違反個資法並無疑義。

至於臉書方面,是不是可以說臉書違反個資法課予「資料保有者」防止個資被竊取的義務呢?其實,台灣的個資法沒有說防止個資被竊取要做到多大程度的安全規模,加上如果臉書已經主動下架了違法的App,因此臉書在台灣是否會被罰,恐怕必須打上一個問號。

借鏡這個事件,台灣個資法規範還有幾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首先,我國個資法並沒有統一的主管機關,而是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權責分散,相對於歐盟個資保護委員會或英國資訊專員辦公室(ICO)有充足的人力確保執法效能,台灣的個資法的執法力道相對較弱。再者,台灣個資法也有處罰力道不足的問題,以劍橋分析的行為來說,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罰鍰依次最高為50萬元,臉書的罰鍰最高則是20萬元。但在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法(GDPR)下,兩者面臨的可能是最高2,000萬歐元,或前一年全球營業額4%的罰鍰。

在個資法的規範下,台灣可以思考,對資料保有人(例如臉書)課予的義務是否充分?實際掌控龐大個資的社群媒體,在享受因此帶來的利益之餘,是否應負避免損害擴大的義務,並讓當事人知道自己的個資發生甚麼事?

在GDPR下,臉書必須在知悉個資侵害後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個資侵害的情形以及所採取的對應措施。另外,在個資侵害對當事人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時,應告知當事人─這方面,或許也是值得台灣借鏡的。

最後,在我國個資法下,涉及個人思想或信仰的資料,例如政治傾向,非屬特種資料,而GDPR則將包含哲學思想、宗教信仰及政治意見等資料皆納入原則不得蒐集處理的個資,台灣的個資法似乎也可以參考是否延伸特種個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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