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股權近年案例頻繁,公開發行公司如具備資產股概念、或產品業務具備策略價值,又適逢股價遭低估,可能就會成為收購目標。面臨突如其來的敵意公開收購,原經營者如不樂意交出經營權,勢必有所抵抗。
除指摘敵意收購者出價過低、揭露未盡充分或未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如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要求,或收購資金來源不符規定)等常見手段外,原經營者亦得嘗試尋找友善外援,由其加入競爭性收購,與敵意收購者搶奪股東股權,進而達到阻卻目的。然而,競爭性收購必然要以提高收購價格作為代價,方能有效阻絕股東對敵意收購者應賣,資金成本勢必墊高,在短暫的公開收購期間,要找到如此實力雄厚的友善外援實為不易;所以在臺灣向來的公開收購實務上,少見競爭性收購之案例。
退而求其次,則未必要以直球對決,可在時間相對從容的基礎上,透過自行增發新股,稀釋敵意收購者所收購股權的相對成數,降低其股權水位,減少衝擊。
在收購實務上,「股份交換」是最為務實可行的稀釋手段,蓋換股交易無須經過股東會之決議,時間不致延宕,且只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可,無須經核准,此外,友善外援無須有隨手可得的資金,雙方只要談妥合理的換股比例即得實施。但如已發行股數加計公司換股所增發的股數已超過章定資本額,則仍須經股東會決議方得進行換股交易,如此一來,可能緩不濟急。
另一稀釋手段為「私募」,採取私募方式,友善外援必須有可得支用的現金,公司並須事先在股東會做好私募的授權決議,則於遇到敵意公開收購的情境,才能直接由董事會決議邀請友善外援參與私募。相較於換股的選項,私募的誘因在於友善外援能以較低的成本取得股權,有助於公司尋得協助;然對公司而言,即意味著必須以較高的資金成本達成稀釋目標,則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