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許多離婚事件,總見紛紛擾擾,但也讓人霧裡看花,離婚究竟有這麼棘手複雜到遮蔽許多國內外大事的報導嗎?姑不討論情感議題,先就法律實務面探討離婚協議時,經常被忽略但必須注意的事。
不同於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離婚需透過法院程序,在臺灣離婚分作協議離婚、調解(和解)離婚及裁判離婚三種方式。臺灣多為協議離婚處理,據2021年離婚數據統計,47,887對離婚,其中85.76%協議離婚、5.82%經法院判決離婚。因此該如何符合法律程序的協議離婚更形重要。
在臺灣,夫妻倆簽署離婚協議的書面,二位以上親見親聞夫妻雙方有離婚意思之見證人的簽署,夫妻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便完成離婚合法有效的程序。但若有一方因在國外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或雙方均為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大陸港澳人士等處理方式就必須特別注意戶政相關法規、英文離婚證書的認證及各該國離婚程序的處理。
至於雙方以調解離婚、裁判離婚或在國外離婚者,則由當事人一方備妥相關文件(包括國外離婚裁判的認證)便可以到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程序。但這部分離婚程序和協議離婚不同的是離婚生效日,協議離婚以雙方完成戶政機關登記時才發生離婚效力,而調解離婚則是以調解當日的簽署為生效日,而非離婚調解筆錄製作完成後送達日期,裁判離婚則以確定日為生效。此涉及婚姻期間配偶權、剩餘財產分配及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也需要一併注意。
離婚協議內容,通常約定夫妻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或監護權)約定。
親權部分,協議離婚者往往約定雙方擔任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親權者,但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所謂主要照顧者,在法律上並未有特別明文規定其定義,但多指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餘關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安排,宜特別明定,例如緊急醫療、住居所地的遷徙、學籍及教育的安排等,由主要照顧者單方決定。需要提醒的是共同親權,除非有特別約定單獨決定的事由,否則便是以共同決定孩子的事為原則。
另關於扶養費的約定,有採取定期定額,但也有採取實支實付方式,二者各有利弊,定期定額者,優點是避免或降低雙方對於支付項目發生歧異,而且可以增列一期未付視為6期或12期到期的加速條款,但缺點是對於日後孩子增加大額支出,例如海外遊學或矯正牙齒等較大負擔等變數則難以處理;反之,實支實付的方法則較易增加溝通成本,處理複雜。此外探視權,宜具體化,例如接送、探視時間地點等。
關於財產分配,臺灣在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採用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原則,雙方協議時宜注意涉及海外財產的處理。例如美國多數州、大陸等為夫妻共同財產制,不同於臺灣,因此如協議財產分配時,需特別注意處理範圍是否涉及海外財產,並宜評估稅務及處理便宜性後,再研擬財產分配方式,以降低或避免國外涉訟相關財產時,有不利於己的約定。
最後,離婚協議的複雜性頗高,除合乎法律程序外,最重要在於「想清楚」後的簽署與承擔,那是結算過去、規劃未來的重要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