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要由家族成員永續經營,必須由家族成員掌控股東權,故須避免股權因買賣、贈與、繼承、家族成員債信等因素而導致股權外流。因此,實務上有透過信託或閉鎖性公司來達到上述目的。如果就信託與閉鎖性公司兩者相比,信託從以下層面來看,擁有更佳的資產保全及股權保障的效果:
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時,須注意股東因個人債信問題而導致股權遭強制執行而外流的風險;相反地,信託具有一項閉鎖性公司沒有的特色,即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當信託設計得宜時,可有更好的資產保全效果。
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時,須注意因股東死亡而導致股權因繼承而外流的風險;而且,當閉鎖性公司股東死亡時,其股權繼承過程亦較費時(須申報並繳納完遺產稅才能進行遺產分割),在未完成遺產分割前,該股東權如何行使,需取得繼承人的共識後才能行使;相反地,信託因股權由受託人持有並由受託人按信託契約約定行使股東權,故無前述閉鎖性公司的股權繼承及股東權行使問題。
閉鎖性公司得於章程規定股權轉讓之限制,但該限制也可由後代股東於繼承股權後透過修改章程內容而放寬限制進而有股權外流的風險;相反地,信託契約中可約定股份轉讓限制,並約束受託人及後代不得變更該限制。
家族企業能長期穩健發展應是所有企業主的期望,信託和閉鎖性公司都是家族股權傳承的可能工具,兩者各有其優缺,在實務運作上,需注意在不同設計下,其法律及稅務效果也不同,甚至信託及閉鎖性公司兩者亦可結合一起運用。建議企業主應依其具體目標和家族成員實際狀況,跟擁有多年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討論設計後再具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