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董是一家未上市隱形冠軍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本為1,000萬元、發行100萬股,整體股權淨值約10億元。現今郭董預計出售20萬股,價值合計約2億元。郭董詢問會計師:「當初是以每股50元取得公司股權,現在將股權出售,就轉讓價格超過取得成本的所得,是不是扣掉最低稅負制免稅額後,以20%稅率計算來繳納所得稅即可?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的所得需計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即最低稅負制)課稅。不過,許多人常誤以為持有公司「股權」等同於持有公司「股票」,出售公司股權時,只要依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於扣除750萬免稅額後依單一稅率20%繳納所得稅即可。個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如果希望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交易標的必須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的股票;如個人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其性質為轉讓個人的出資額,屬於證券交易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郭董欲轉讓公司股份,依發行股份股票簽證與否說明試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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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得類型 |
稅負試算 |
出售未依法 |
屬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5%~40%) |
所得額2億-0.1億=1.9億 |
出售完成股票簽證及發行程序後之股票 |
屬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20%) |
所得額2億-0.1億=1.9億,考慮750萬免稅額後,基本稅額約3,650萬元。 |
最低稅負制應加計的項目不只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還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項目,個人在移轉股權前,應綜合評估最有利之股票處分的時間點,亦可考慮分年出售等方式,並充分與專家討論整體稅負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