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資誠調查發現,有三成以上的家族企業會以「家族內部資金(自有資金)」來增資,若處理不當,當心企業取得營運資金的同時,稅負也跟著來!
依《公司法》規定,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時,公司得洽特定人認購;如原股東對公司洽特定人之行為具掌控力,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時,屬贈與行為,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舉例來說:張董是未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公司決議辦理現金增資並按每股面額10元發行;張董放棄增資新股認購,轉由兒子依每股10元認購增資發行新股。事後遭國稅局認定張董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予兒子,涉及贈與情事,乃以該公司增資基準日每股淨值90元與新股每股認購價10元之差額,計算張董的贈與金額,不但補稅還加以裁處罰鍰。
立法院2020年底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家族企業股東取得股權後,未來應注意出售股票時公司與股票的型態,以確認出售股票或股權的稅務義務: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提醒,未上市櫃家族企業股權的變動,除了涉及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外,未來也可能觸及房地合一稅的紅線,家族企業的股權調整,應諮詢專業的會計師評估風險,以掌控各種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