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的核心價值在於「領先時間」,在現存或潛在競爭者研發新的製程、新的技術,或營業秘密被工程還原、被改良前,競爭優勢即可維持,因此「守住秘密即保住市場」。
營業秘密的威脅,可能來自內部員工自立門戶、帶槍投靠、報復洩密;也可能是來自外部的威脅,例如競爭對手為了節省研發成本、快速進入市場所為的挖角行為;或者企業的OEM廠商為了自創品牌成為ODM廠商,使用原委託代工者的營業秘密等;此外,還要防範市場上的商業間諜。外部的威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本土企業,也可能是陸資、港資等其他外資企業,實無從預測與防範,不如企業自身建構一套防火牆,將風險降到最低。
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即「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許多侵害營業秘密之告訴案件無法定罪成案,關鍵點都在於這三個要件的證據證明,因此企業經營者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之取證尤為重要,包括營業秘密的種類、範圍及管理制度、公司分層授權使用等級、使用紀錄軌跡、資安查核異常紀錄、案發後之刑事鑑定等證據都攸關案件勝負。
營業秘密的保護手段多元,於內部管理方面,企業可透過營業秘密自我管理防範資訊外洩,並於知悉危害發生後即時防範,作為未來訴訟舉證之用。另外,員工管理方面,企業在挖角時也必須留意,除非已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否則不是單單一紙告誡員工不得使用老東家之資訊即可免責。相對的,能夠留住人才就是守住秘密最佳良策,如何避免員工出走,實值企業深思。外部的司法救濟途徑上,如對員工提訴,應留意透過競業禁止假處分防止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遠較事後損害賠償之訴更有價值。
為保護營業祕密,企業可與員工簽訂在職期間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在職期間的僱佣契約應有三種條款存在,一是「封嘴條款」,即員工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發言或傳述有關公司負面新聞或訊息、資訊,以維護公司名譽或隱私。二是「保密條款」,即要求員工不得刺探、蒐集、洩漏、交付等有關任何營業秘密、工商秘密、營運資訊等行為。三是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條款,如董監事的競業禁止、經理人的競業禁止及員工的競業禁止。至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更是保護營業秘密的重要方法,因為透過一段時間的限制,可以淡化員工的記憶,也可趁機提昇技術升級,拉長競爭級距。然而,競業禁止妨害員工工作權,企業必須留意實務上法院對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設有標準,以判斷競業禁止約定是否顯失公平而無效。
法律就營業秘密雖設有民刑事等訴訟保護機制,主管機關也積極查緝,但與其選擇事後的救濟途徑,不如提升事前預防保護措施,始能確保營業秘密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