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智財新聞

2022-05-03

蔡朝安 主持律師/鄧萍玟 協理/彭淑姿 協理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專利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公告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生效的專利法修正及官方規費調整,摘要重點如下:

一、調整官方規費

申請階段及年費之官方規費均有調整,需特別注意超項費改採級距方式計算,超項越多、金額越高。

二、升級電子送件系統

因應本次專利法修正,電子送件系統將進行系統升級,新申請案須以紙本送件,待系統完成升級後才能以電子送件。

三、官方公報公開

本次修法前,專利申請案並未在官方公報上公開,僅供公眾查閱(Public inspection only)。本次修正後,專利申請案將於官方公報上公開(期間申請撤回申請案將不公開)。另外,申請人可在繳付相關費用後申請提早公開。

四、開放第三方意見

開放第三方對專利申請案的新穎性及創造性提出意見。依循巴黎公約的專利申請案,需在申請案公開後三個月內提出;PCT申請案則需在進入馬來西亞後三個月內提出。

五、實質審查規定修正

  • 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在提出實質審查申請時,是否一併提交指定國家(Prescribe countries)的對應申請案、檢索報告以及審查紀錄
  • 申請人申請修正實體審查時(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不可變更指定國家(Prescribe countries)
  • 延緩實質審查僅適用於修正實體審查(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專利申請案,且須支付額外規費

六、分割案申請時限

本次修法後,分割案申請時限不得申請延展。此外,當第一次審查報告(Examination Report)為明確報告(Clear Report)時,申請人可在明確報告發出三個月內向官方提交放棄分割案申請,以免延遲專利核准時程。

七、可繳付年費年份增加

本次修法後,專利權人可一次繳付最多5年份的專利年費。

八、恢復優先權主張

申請人若非因故意致未能主張優先權,依循巴黎公約的專利申請案,可在優先權期限屆滿前2個月請求恢復優先權主張;PCT 案則可在優先權日起 30 個月後的 1 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或在申請提早實審後1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九、境外許可(Written Authority)

MyIPO 對境外許可規定中「馬來西亞居民」提供明確定義:

  • 居住在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公民
  • 非馬來西亞公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視為具公民者:
    1. 已取得永久居留權,且經常性住在馬來西亞;或
    2. 持有有效通行證進入/居住在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登記立案、註冊的法人團體;或
  • 馬來西亞登記立案、註冊的非法人團體
  • MyIPO 公告:https://www.myipo.gov.my/wp-content/uploads/2022/03/02-PATENTS-AMENDMENT-ACT-2022.pdf

歐盟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調整申請階段及第 3~7 年年費之官方規費,申請階段規費約調漲 4%、年費漲幅 3%。

EPO 另公告自 2022 年 4 月1日起於 EPO 公報公告之專利,將改發電子專利證書,申請紙本證書將會有額外費用。

  • EPO 官方規費調整公告: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2/01/a2.html
  • EPO 改發電子證書公告: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2/20220309.html

日本

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2021年12月24日於官網公告,發明專利註冊及年費、商標註冊及延展規費(包含馬德里商標)將於 2022/4/1 起調整,調整幅度自 7.5%~100%。

  • JPO 官方規費調整公告:https://www.jpo.go.jp/e/system/process/tesuryo/revision.html

商標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2021 年 9 月,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經濟部於官方公報上公布了新的商標法(即 2021 年第 36 號聯邦法令), 新商標法於 2022 年 3 月 1 日生效。

新商標法修正範圍如下︰

一、擴大商標定義

原商標法中,商標係指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新商標法將商標的定義擴大至包括 3D 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顏色商標和全像圖商標,並將含有地理標誌(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之商標做出進一步的規範,以解決地理標誌與商標之間的衝突。

二、非強制性辦理商標授權登記

以往商標局強制規定商標授權必須經過商標局紀錄並公告,新商標法則將商標授權登記修改為非強制性,未於商標局辦理登記將不會對商標授權案產生任何影響。

三、容許一案多類申請

該國原僅容許一類為單一申請案(意即需按照商品或服務的每一分類單獨提出申請),修法後商標申請案容許一案多類的申請方式。

四、商標公告

按原商標規定,商標核准後應於官方及當地兩家報紙進行公告30日,新法公布後,申請人僅須繳納官方公告費,並於官方公報上進行公告即可,此項修正同步於施行於商標申請、商標延展及登記案。

五、審查時間拉長

 原審查時間為遞交申請日起30天內,修正為90天內發出審查結果。

六、訴願程序變動

按原商標法,當商標申請人不服核駁審定、商標異議決定、及商標撤銷決定,申請人可於15天內向商標申訴委員會(Trademark Committee)提出訴願救濟,經審查而不服訴願決定之申請人得向第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上訴。新商標法修改了商標申訴委員會(委員會)的內部結構,該委員會改由司法部轄下一名專任法官和兩名專員負責審理,更進一步地修改整個救濟程序,將上訴受理對象改為聯邦法院。此一變動將減少行政救濟時間,相較於舊法規定的三階段,新法將修正為二階段。

七、商標撤銷

原商標法規定,任一善意申請註冊之商標,從註冊日起五年內,若未被提出撤銷申請者,將於註冊之日起五年後將獲 (irrevocable right) 不得撤銷之權利;而新商標法修改為註冊商標的在先使用者,如欲撤銷已註冊商標,必須在五年的期限內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此外,舊法對於撤銷商標的管轄權在法院,新法將此管轄權移至經濟部,由經濟部受理商標撤銷相關之調查及申請。

八、馳名商標

新商標法明確了認定商標馳名的標準,包括:

  • 由於其推廣而為相關公眾所知的程度;
  • 註冊期限、使用時間;
  • 其註冊或知名的國家數量; 
  • 其價值,或 
  • 其對使用馳名商標進行區分的商品或服務促銷的影響程度。

九、制定海關條例及加重侵權罰款

  • 海關扣押條例之制定:海關扣押在舊法中並無相關規定,現於新商標法中規定,對於任何違反新法的產品,海關當局可以自行或應權利人的要求停止貨物清達20天。但是,提供了一些例外情況,其中包括: 
    1. 放置在旅客個人行李中或以小包裹形式寄送的少量非商業性質的商品,以及;
    2. 商標所有人在出口國市場上提供用於貿易的商品或徵得他的同意(針對平行進口)。
  • 制定臨時措施之程序:臨時措施包括(A)獲取詳細的侵權報告;(B)扣押用於侵權的材料、工具和設備;(C)阻止作為侵權標的的貨物進入商業渠道並阻止其出口,或者(D)保存與侵權標的有關的任何證據。
    此臨時措施須由辦理緊急事項的法官發布,法官亦可能會要求權利人提供銀行或貨幣擔保。實質案件應在法院命令發布後20 天內提交,否則將被視為撤銷。
  • 加重侵權罰款:舊法中對於侵權的罰款,雖然規定最低為 5,000 迪拉姆,但實務上阿聯酋法院多以最低罰款判處。新商標法則加重侵權罰款。
    假冒、模仿、惡意使用他人擁有的商標、擁有用於模仿或假冒註冊商標的材料、故意出口或進口假冒產品,其罰款將為 100,000 至 1,000,000 迪拉姆之間;與銷售或擁有假冒產品或侵權產品,其罰款將為50,000 至 200,000 迪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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