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智財管理 – 企業的「智慧財產」應該歸誰管?

2022-04-08

企業間不再是以擁有多少工廠和土地來決勝負,而是以他們擁有的知識優勢來決勝負。換言之,在這個知識經濟時代下,公司無形資產的重要性已經比有形資產來得重要許多,從產權的角度來看, 在知識經濟下,企業主要是藉由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而不是有形的資產,為企業創造優勢價值。

蔡朝安 主持律師/蔡孟祥 協理/彭淑姿 協理/鄧萍玟 協理

「二十世紀伊始,我們已經邁向了知識經濟時代」,這樣的說法似乎已經是老生常談,大家似乎並沒有太大的不同意見。知識經濟和過去的工業經濟有什麼根本的差別?如果用一個簡單的話來說,就是一個優勢企業它在無形資產的創價佔比要大過有形資產的創價占比;企業間不再是以擁有多少工廠和土地來決勝負,而是以他們擁有的知識優勢來決勝負。換言之,在這個知識經濟時代下,公司無形資產的重要性已經比有形資產來得重要許多,從產權的角度來看, 在知識經濟下,企業主要是藉由其擁有的知識產權,而不是有形的資產,為企業創造優勢價值。

不過,如果以無形資產受到關注的程度來看,在台灣我們所看到的狀況似乎並沒有反映出這樣的推論,雖然已經到了知識經濟的時代,但是管理者重視有形資產的程度仍然是遠遠超過無形資產。對於企業財產的管理,主管資產的財務部門固然擁有非常清楚的財產目錄,但是對於企業無形資產的掌握,通常卻未賦予相對的重視;在台灣,普遍的看法是,這些無形資產並不是屬於財務部門的業管,應該讓諸企業的法務部門以智慧財產的形式加以管理;彷彿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本身並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一般,財務部門只有在涉及到稅務事務(例如研發投抵或是移轉定價),或是涉及到財報表達(主要是涉及到併購的商譽認列或專利授權金)的時候,才對無形資產投入關切;另外,就是當公司對外有侵權訴訟,必須要撥給訴訟費用或賠償支出的時候,財務部門才有較多的參與,除此之外,無形資產通常不被認為屬於財務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的份內事務。

  • 對於一個B2C的企業,它的品牌策略攸關企業的生存發展,而商標正是品牌的產權支撐,必須要和企業的產品決策以及品牌活動同步(甚至必須前置)作業,才不至於延誤商機(產品推出之前,相應的商標必須就已經先行登記完畢,才不至於在法律保護上有祼位)。
  • 而對於一個B2B的企業,它的研發決策/方向,必須先行探知競爭對手的專利布局,才不至於徒勞無功,浪費資源(如果對於競爭對手的專利佈局一無所知,可能就無法在研發之初就作出迴避,屆時研發成果無從登記及運用);它的研發過程,也必須要有企業各部門動員配合的營業秘密保護,才不會洩漏業務機密;它的研發成果,必須要在營業秘密以及專利兩種保護途徑之中選擇其一,才能最大化研發成果的保護效益(如果研發成果容易被還原工程拆解,就比較合適用專利來保護,反之,則營業秘密會是比較好的保護方式);而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企業,在從事企業併購決策,都必須要精準了解,被併企業究竟配備有如何的無形資產,以及是否都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完整包覆其產權,否則很有可能因為在併購決策中,欠缺對於無形資產的關注,而未能達到企業併購的目的(試想,如果併購的目的是希望取得標的公司的技術,卻沒有先行確認這個標的公司的技術有透過併購而買入,那麼併購的活動本身就會是失敗的)。

基於會計保守原則,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固然不在企業帳列的資產項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無形資產不具備其重要性。無形資產的管理應該被拉到更高的戰略位置,上至董事會,總經理,以及財務部門/研發部門/業務部門,都應該共同對於無形資產投入必要的關注,而不是完全委交法務部門,只以單純的行政管理或法律事務來加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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