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
由於台灣多數為中小企業,建議中小企業直接以小實體申請,避免因規費追繳導致審查延宕;個人申請案,需確認各發明人、申請人確認是否已有在美國申請或持有超過4件發明及設計專利。
蔡朝安 主持律師/彭淑姿 協理/吳雅婷 資深專員
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局長 David Berdan於2021年9月8日在局長部落格撰文,說明USPTO將針對設計專利的微實體申請人資格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以微實體提出設計專利的申請人,若收到USPTO補正微實體資格證明通知時,若未回應補證通知或未補繳規費者,該設計專利申請案可能會被視為放棄。
多數國家對於個人及小型企業(Small Business)依法從事智慧財產保護申請,給予規費減免。美國專利制度給予小實體(Micro Entity)及微實體(Micro Entity)申請人50%或75%的官方規費減免,實務上,USPTO並不會主動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文章中提到,相較於2019年,以微實體資格申請的設計專利在2020年增加了44%,提出加速審查申請的案件量更是增加400%。伴隨微實體申請資格的案量增加,隨之而來的是以微實體資格的申請人所提交的微實體證明文件多半是錯誤而不符合資格的,其多數錯誤原因是申請人/發明人已在USPTO申請/持有超過4件專利申請案。
普華提醒,局長David Berdan在文章中提及USPTO會開始檢視發明專利是否也存在相同問題(微實體申請人資格不符)。由於台灣多數為中小企業,建議中小企業直接以小實體申請,避免因規費追繳導致審查延宕;個人申請案,需確認各發明人、申請人確認是否已有在美國申請或持有超過4件發明及設計專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撰文中並未說明規費追繳的起算時點,建議小、微實體申請人/專利權人於繳付核准前相關官方規費時應再次檢視,以免遭USPTO追繳。
USPTO小實體及微實體定義簡要說明如下:
一、小實體:當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屬於:員工人數少於500人的小型企業(包含關係企業)、非營利組織或個人,並且未讓與(Assigned)、授權(Licensed)、轉讓(conveyed)或承諾轉讓全部或部分發明內容給非小型的企業實體,即為小實體(Micro Entity),當申請人大於1人時,則所有申請人皆須符合小實體定義方能以小實體申請規費減免。
二、微實體:當申請人欲以微實體資格提交新申請案時,除須符合小實體條件外,須符合:
特別注意,若以「申請人總收入」資格申請,且申請人或發明人於USPOT已有4件列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案,也不符合微實體資格。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