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商標權人除了主動向海關申請邊境保護之外,可同時將辨別真偽品之查驗方式匯報海關人員,將有助於未來海關於抽驗到載有該商標之貨品時,可迅速依照商標權人提出的資料查驗真偽。
蔡朝安 主持律師/鄧萍玟 協理/吳雅婷 資深專員
由於近兩年非洲豬瘟疫情擴散,財政部關務署(通稱海關)家畜肉品的邊境管制逐漸受到民眾注意,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海關人員除了查緝家畜肉品外,也可依商標權人申請查扣侵害其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商標法第七十二條明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海關則是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規定執行職務。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於110年9月15日修正發布實施,依最新辦法規定,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可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之方式,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申請方式請參最下方附註連結)。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商標權專用期間屆滿前,商標權人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延展,並經核准延展註冊後,才能再檢具商標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專用期間屆滿日止。
提示保護期間內,海關人員檢查貨品時,若發現進口貨品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時,會立即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自接獲通知之時起,依下列程序辦理:
當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海關會再依下列程序辦理:
若商標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如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修法前,規定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需親至海關辦公處所以及提出書面證據,因應科技進步,修法後最新版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已修正為:海關透過核可平台提供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給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都可透過該平台進行侵權與否認定及提供事證;進出口人也可透過此平台提出證明文件,節省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及進出口人之費用、時間及人力成本。但須注意的是,海關提供之照片檔案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的唯一證據,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應檢附其他侵權事證。
商標權人除了主動向海關申請邊境保護之外,可同時將辨別真偽品之查驗方式匯報海關人員,將有助於未來海關於抽驗到載有該商標之貨品時,可迅速依照商標權人提出的資料查驗真偽。此外,更應注意的是,無論是否為主動申報或被動地由海關查扣貨物並通知商標權人的狀況下,商標權人為進行侵權認定,需依據商標法第七十七條先繳交約當於海關核估進/出口貨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的120%之保證金後,方得以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認定,且後續須立即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提出商標侵權訴訟,不然海關會依據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廢止查扣。
除了台灣訂有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以保護商標權人外,WTO成員國皆會遵循TRIPS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於各國之商標法下制定有類似此保護商標權益之邊境管制措施,雖可能各國於執行細節上有些許不同,但仍是商標權人於維護商標權時可採行之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