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目前如何衡平考量商標權人之權益與戲謔仿作之創意表達,我國實務仍未有一致判斷標準。不過,以下透過一則代表性的仿作著名商標案例,提醒設計產業的企業及設計師在設計產品時要留意的法律分際。
蔡朝安 主持律師/王萱雅 資深律師/李旻珊 律師
近年在設計產業流行「翻玩」知名品牌,將著名的商標或產品置入自己產品設計中而後進行販售,這種情形是借用一般民眾所熟知之著名商標,以具有調侃、揶揄、諷刺、批判等娛樂效果之方式進行改作,是商標權領域所稱的戲謔仿作(parody)。然戲謔仿作是否因近似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這裡就需要留意實務見解。目前如何衡平考量商標權人之權益與戲謔仿作之創意表達,我國實務仍未有一致判斷標準。不過,以下透過一則代表性的仿作著名商標案例,提醒設計產業的企業及設計師在設計產品時要留意的法律分際。
台灣自創品牌嬌蕉包於民國99年7月2日以「BANANE TAIPEI及圖」商標(如附圖一所示),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手提袋、旅行袋等商品及相關產品零售批發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主管機關認定本件商標與法國知名名牌「愛馬仕」(Hermes)已註冊之「LOGO ATTELAGEET H ENCERCLE NOIR ET BLANC 」、「赫梅氏HERMES AND CARRIAGE DEVICE」、「HERMES AND CARRIAGE DEVICE」及「HERMES及圖」商標(如附圖二至五所示)構成近似,且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註),因此為核駁之處分。嗣後申請人向當局提起訴願又遭到駁回,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作成准予註冊之處分。
【註】: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十、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法院如何認定此嬌蕉包以「BANANE TAIPE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手提袋、旅行袋,是否與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而不得註冊之情形?
首先了解實務如何看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及參考因素;再者,說明法院如何認定嬌蕉包這樣設計的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判斷。
此案例有以下三項重點值得以翻玩、仿作作為設計產品時特別留意。首先,法院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係以「整體觀察」為原則,亦即該商標是否利用他人商標具極強識別力之主要部分。第二、就商品/服務之同一或類似性,法院亦趨於從寬認定,只要在原料、用途、功能、產製者、行銷管道及販賣場所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即該當之。第三,法院在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亦考量創作者主觀上之仿襲意圖、客觀上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等因素,且即便商品有市場定位區隔仍不足以免除混淆誤認之可能。
綜合而言,在目前實務見解傾向保護著名商標權人,因此對於戲謔仿作刻意引起消費者聯想之創意表達,如商標主要特徵及使用商品無明顯區別,並且在創意表意效果上不夠充分時,即容易被認定係攀附著名商標信譽,則屬於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情形而難以通過商標申請,建議設計產業者在設計戲謔仿作之商標時應特別注意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