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COVID 19)的應對 – 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Q&A

2020-03-02

在不想裁減人力的情況下,部分企業擬實施縮減工時(「無薪假」),以度過暫時的難關。其實所謂「無薪假」,並非真的無薪,對於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的「基本工資」。

魏妁瑩 合夥律師/張哲熙 協理/施苡丞 律師

新型冠狀病毒(COVID 19)疫情持續蔓延,從行政院提出的紓困及振興方向,觀光業、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及農漁業等,首當其衝,面臨業務的大幅縮減、人力閒置,在不想裁減人力的情況下,部分企業擬實施縮減工時(「無薪假」),以度過暫時的難關。其實所謂「無薪假」,並非真的無薪,對於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的「基本工資」。除此之外,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的程序為何?勞、健保、退休金、平均工資等如何計算?茲將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應注意事項,表列如附件,提請事業單位參考。

問題 說明
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前,有何應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如果不是因為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可協商減少工時嗎? 所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指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如果不是這種情形,就不能適用。
如果是因為景氣因素影響,事業單位是否可單方面決定要實施縮減工時(無薪假)?
  • 如仍有實施無薪假必要時,有工會組織者,事業單位宜先與該工會協商,再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 如果勞工並未簽署書面表示同意,只是單純保持沉默而沒有表示異議,無法以此認定員工已經默示同意(無薪假。將來如有爭議,事業單位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勞工同意無薪假。
  • 事業單位如未取得勞工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否則勞工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無薪假可實施多久?
  • 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 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是否須向主管機關通報?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事業單位於無薪假期間,是否就無須給付勞工薪水? 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09年1月1日起為新臺幣23,800元)。也就是說,縱使全月都停工,事業單位仍須給付全時勞工基本工資。
於無薪假期間,事業單位是否仍須為勞工加保勞、健保? 事業單位在無薪假期間,仍然需要幫勞工加保勞、健保。如勞方薪資減少,事業單位可檢具相關薪資資料,向勞、健保局辦理投保金額調降作業。
於無薪假期間,事業單位是否仍須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事業單位在無薪假期間,仍應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於無薪假期間,勞工可以到其他事業單位兼職嗎? 無薪假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員工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事業單位可要求勞工,其仍應保守事業單位之機密。

於無薪假期間,事業單位是否可要求勞工出勤?

工資如何計算?

於無薪假期間,如果事業單位有使勞工於原約定已排定免出勤之日出勤,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應依法給付當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當日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於無薪假期間,勞工是否還可以請產假?

工資如何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為八週,依曆計算,雇主原本即應照給工資,也就是說,不因勞工請產假而減少工資。而所謂「無薪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的協議,所以縱使勞工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但是在產假期間,無從實施所謂「無薪假」,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工資給勞工。
勞工如有退休或被資遣,無薪假期間之工資,是否會影響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計算? 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該無薪休假的日數,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所以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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