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瘋狂轉載」可能觸法? – 轉貼或分享文章所涉及的誹謗罪責

2017-10-20

現今網路使用相當普及,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轉貼或分享他人文章的情形,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單純只是動動手指按下臉書(FACEBOOK)的「分享」按鈕,沒有額外加上自己的評論或意見,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但是,如果文章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的疑慮,轉貼分享的網友還是可能成為刑法誹謗罪處罰的對象。

蔡朝安主持律師 / 鍾詩敏資深律師 / 林祖晞律師

日前報載某A男去年底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PTT) JOKE版轉載「找到味全化工奶訊息」,還說公視當晚10點要播出,但文章所附影片連結的內容卻是多氯聯苯毒油事件,味全認為A男轉貼內容不僅不是事實,也嚴重影響味全商譽,因而提告。該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公視從未製播味全化工奶相關新聞,且公視先前早已對此澄清,A男完全不盡查證義務就轉貼文章,已造成味全商譽受損,故依誹謗罪起訴。

現今網路使用相當普及,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轉貼或分享他人文章的情形,一般民眾可能會認為,單純只是動動手指按下臉書(FACEBOOK)的「分享」按鈕,沒有額外加上自己的評論或意見,並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但是,如果文章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的疑慮,轉貼分享的網友還是可能成為刑法誹謗罪處罰的對象。以下將跟大家詳細說明。

成立「誹謗罪」的要件

如要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必須基於向大眾散布訊息的意圖,而故意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且不符合「善意發表言論」等相關免責事由。簡單來說,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圖畫、刊物、書信等方式散布訊息,只要其內容含有可能貶損特定人人格或名譽的具體事實,且是基於誹謗他人的主觀心態散播相關訊息,即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在於是否有指出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如果是向公眾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屬於「誹謗罪」;如果只是謾罵而未指出具體事實,或雖然是針對特定事項,但只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或評論,且內容是情緒性、謾罵性或人身攻擊的批評,則屬於「公然侮辱罪」。

「善意發表言論」如符合例外規定,不受誹謗罪處罰

依照刑法規定,如果是善意發表言論而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則不屬於誹謗罪處罰的對象。其中,一般網路使用者最常主張的免責條款是「對於可受公評的事件,基於善意而發表適當的評論」。

先前因國內爆發食安風暴,曾有網友在PTT八卦版貼文「【爆卦】原來林鳳營鮮乳是化工鮮奶」、另有網友在臉書PO文「兩瓶鮮奶都是同一天購買的,一直放在室溫下5天,出乎意料的,林鳳營鮮奶聞起來奶味濃沒凝固,而瑞穗的是臭酸味呈現凝固狀態,林鳳營一直標榜沒添加任何東西,結果勒?」,亦有知名公眾人物於新聞政論節目上發表關於味全產品的負面言論,均遭味全提起誹謗罪告訴。經台北地檢署偵查,以「食安問題關乎食用者健康甚鉅,屬於可受公評的事件」為由,先後對這些人作出不起訴處分。但若評論內容出現張冠李戴等明顯錯誤情形,像是本文開頭所提到轉載「味全化工奶」訊息卻附上「多氯聯苯毒油事件」影片連結的案例,則難以被認定為是「適當評論」,而無法主張免責。

「轉貼(分享)他人文章」是否可能受到誹謗罪的處罰?

轉貼別人發表的文章,雖然並非由自己發表言論,但一樣達到對公眾散播言論的效果。以在臉書上轉貼他人文章為例,轉貼的文章將會顯示於好友動態中,由不特定人閱覽,合於刑法誹謗罪「散布」的要件;即使將轉貼文章的隱私權限設定為限制僅「臉書好友」可瀏覽,但是「臉書好友」都可以看到文章並加以「按讚」、「留言」或「分享」,因此仍然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網頁介面。而既然已經透過「轉貼(分享)」的行為擴張了言論傳播的範圍,進行「轉貼(分享)」的人對於言論內容就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如果完全未查證而恣意散播損及他人名譽的不實訊息,就可能有不慎觸犯誹謗罪的風險。

「轉貼(分享)他人文章」應盡的查證義務

前面所提到的查證義務,並不是要求發表言論者要證明所述屬實,而是只要有充分證據資料佐證發表言論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足以認定其並不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也不是因重大過失或輕率導致發表言論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就不能對發表言論者科以誹謗罪的刑責;也就是說,在發表言論之前,仍然要盡到一定程度的查證義務,而轉貼文章也是相同的道理。

至於必須要盡到什麼程度的查證才可以符合免責條款的規定,則依發表言論的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的散布範圍與影響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茶餘飯後的閒談聊天,只要求盡到較低程度的查證;相對而言,如果是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的言論發表,因為這些傳播方式的散布力較強大,所以要求在發表言論之前必須盡到較高的查證與篩選義務,才能主張免責。像是記者或是知名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追蹤者眾多的臉書粉絲專頁經營者、擁有高點擊率的「部落客」或「網紅」等),舉手投足都動見觀瞻,每次分享文章動輒有成千上萬人按讚、留言或分享,言論的散播力與影響程度不容小覷,因此,其應盡的查證義務程度就比一般人來得高。

要求發表言論前須先盡查證義務,是否會造成「寒蟬效應」?

如果要求所有人發表言論前都必須先查證言論內容是否屬實,確實可能會造成「寒蟬效應」,而導致人民無法透過公開討論監督公眾事務。因此,對於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譽權的保障及民眾言論自由的天平兩端,法院實務上通常偏向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對於如食安議題等攸關公眾利益的相關言論表達,容許大眾評論或發表意見的空間也遠比僅涉及個人私益或少數群體利益的議題為廣。之所以有這樣的差別,是基於維護政治民主與社會健全發展的考量,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都應該被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透過刑罰加以鼓勵或禁制的現象,而是經由言論自由的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的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的事項,尤其對政府的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的語言文字予以強烈批評,仍然應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屬於刑法誹謗罪的處罰對象。

綜合以上幾點,網路使用者在轉貼文章時仍應注意,轉貼文章也是一種發表言論的形式,因此也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潛在風險。雖然對一般民眾而言,負有查證義務的程度較公眾人物為低,但是如果只是「跟風」、「民粹」式的隨著網路民意聲浪起鬨而轉載文章,完全未經過基本的過濾或篩選,即有可能因為一時輕率的舉動而自陷於誹謗罪的風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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