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將免稅伙食費從新台幣2,400元調高為3,000元,依據財政部新聞稿,新規定目的為減輕員工租稅負擔,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雇主依新修規定調整伙食費,需要員工同意嗎?如果沒有調薪,也可以從112年1月1日起調整嗎?有很多企業面臨這樣的疑惑。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等,為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如有不利勞工之變更,雇主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合意。
如果雇主提供的伙食費是工資性質,雖不影響投保薪資、每小時工資及平均工資之計算,但若獎金或其他給付會與本薪連動,亦可能因此影響員工之權益。例如,雇主與員工明定,工資包括本薪及伙食費,本薪為28,600元,伙食費為2,400元,若擬將伙食費由2,400元調高為3,000元,本薪調整為28,000元,雖然工資總額仍為31,000元不變,但若獎金是依本薪計算,則因本薪已有減少,獎金亦可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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