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民國18年間制定並施行,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2018年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將於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施行。說明如下: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今年1月13日公布的民法第12條修正條文內容:「滿十八歲為成年」,相關條文一併修正。並且訂2年的緩衝期,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年年齡 |
20歲 |
「所得稅法」配合修法後,18歲至20歲且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不符合者,則需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不能在被列為扶養節稅,但其年薪新台幣40.8萬以下者,無課稅問題。
在遺產稅申報時,依現行規定,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在扣除額上每年加扣4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110年發生之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以下謹以110年公告扣除額說明),舉例說明:現行法下,如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5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5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5年計可多加扣除250萬元【計算式:50萬 ×(20-15)=250萬】,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300萬元【計算式:50萬+50萬 ×(20-15)=300萬】。至於新法施行後,如申報遺產稅時,如該名子女為18歲,因18歲已是成年人,則無法再有扣除額;換言之,遺產計算上減少扣除150萬的情形【計算式:50萬+50萬 ×(20-18)=1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