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及其稅務影響

我國目前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民國18年間制定並施行,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2018年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將於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 民法修正內容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今年1月13日公布的民法第12條修正條文內容:「滿十八歲為成年」,相關條文一併修正。並且訂2年的緩衝期,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年年齡

20歲

18歲(112.1.1 起施行)

二、 我們的觀察及提醒

1. 近年來多認為18歲可一定程度獨自完成的生活事項,卻因「民法」成年年齡訂在20歲,而無法自行進行,本次修法施行後,諸如以下事項將可自行完成:
  • 自己到銀行開立帳戶
  • 獨立完整租屋簽約
  • 自行申請戶籍謄本
  • 人民團體申請集會遊行發起人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成年子女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得受雇為證券商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保全人員等
2. 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在稅務方面的影響:
  • 綜合所得稅方面:每年節稅額度部分可能受影響

「所得稅法」配合修法後,18歲至20歲且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不符合者,則需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不能在被列為扶養節稅,但其年薪新台幣40.8萬以下者,無課稅問題。

  • 遺產稅方面:在遺產扣除額計算時將受影響

在遺產稅申報時,依現行規定,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在扣除額上每年加扣4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110年發生之案件,該項扣除額為50萬元,以下謹以110年公告扣除額說明),舉例說明:現行法下,如該未成年子女今年15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尚有5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5年計可多加扣除250萬元【計算式:50萬 ×(20-15)=250萬】,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合計300萬元【計算式:50萬+50萬 ×(20-15)=300萬】。至於新法施行後,如申報遺產稅時,如該名子女為18歲,因18歲已是成年人,則無法再有扣除額;換言之,遺產計算上減少扣除150萬的情形【計算式:50萬+50萬 ×(20-18)=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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