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無形資產攤銷初探

2021-04-15

經濟部於2020年10月7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下簡稱「企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預告至12月6日。本次企併法修正草案乃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及各界近年希望能增加併購彈性與保障股東的權益,因此朝向「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合併適用範圍」及「擴大租稅措施」等三大方向修法;其中有關租稅條款涉及二大重要議題,第一為進行企業併購時所取得的「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第二則是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得選擇取得股份對價延緩課稅之規定,由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雖有併購意願,卻未必能立即於併購當年度繳納稅款,進而影響併購案之進行,因此,為促進友善併購環境,被併購新創公司股東取得股份對價,其股利所得可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第五年課徵所得稅等。

本文僅先探討本次企併法新增的租稅措施中有關「無形資產」攤銷部分,由於第40條之1第2項有關營業秘密,包括未登記之技術、客戶關係(包含客戶名單)等等,這類無清晰產權外觀,如何能於進行企業併購時,進行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金額能可靠衡量?再者,第40條之1第4項規定,第2項營業秘密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如有疑義,得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是以,本文期希在此時提出建議或可行性方向讓此次修法能夠有助於落實並促進在無清晰產權外觀的無形資產未來在稽徵實務上有攤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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